2020年国际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主要内容之国际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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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大纲主要内容之国际法科目侧重热点考查,与中国国际交往和外交实践紧密联系,重点内容包括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的国内适用、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海洋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国家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二节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适用和解释;第四节条约的修订和终止。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三节战争犯罪。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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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
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
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
D.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
A。 “立继” B."祖继” C."嗣继” D. “命继”
(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他的妻子还活着的话,那么就由 被继承人的妻子决定财产由谁继承,这称为“立继”;
(2)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巳经死亡,那么就由被继承人所 在家族的尊长亲属决定继承人是谁,这称为“命继”。同时 继子与绝户之女都有继承权。
A.甲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甲公司应当承担其提 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 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 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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