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际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主要内容之国际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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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大纲主要内容之国际法科目侧重热点考查,与中国国际交往和外交实践紧密联系,重点内容包括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的国内适用、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海洋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国家领土;第二节海洋法;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三节引渡和庇护;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外交关系法;第二节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效力、适用和解释;第四节条约的修订和终止。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第三节战争犯罪。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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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

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

曹某、孟某、刘某三人是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从头再来》,他们的好朋友李某提供了一些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在署名的时候最好把自己的名字署上,这样可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提高作品的影响力,曹某、孟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孟某提议要把这个作品公开发表,曹某说最好还是低调一些,自己欣赏就可以了,刘某则不置可否。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作品在招生现场进行了展览,结果被现场咨询报班的学员岳云鹏看中,出价10000元予以购买,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均表示同意。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一时引起热议。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

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

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

D.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
答案:C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 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由此可知,李某只是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并没有真正参与作品的创作,不是作者,A 选项错误,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 11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由此可知,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本题中,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和李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B 选项说法错误, 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知,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只要不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合作作者可以单独决定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依题意,C 项说法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的是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控制权。 由此可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物权和著作展览权,但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将该作品上传到网上。D 选项错误,不选。

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 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 “立继” B."祖继” C."嗣继” D. “命继”

答案:A,D
解析:
。“户绝”时侯,继承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
(1)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他的妻子还活着的话,那么就由 被继承人的妻子决定财产由谁继承,这称为“立继”;
(2)被继承人夫妻双方都巳经死亡,那么就由被继承人所 在家族的尊长亲属决定继承人是谁,这称为“命继”。同时 继子与绝户之女都有继承权。

甲公司欲购买1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 服务。甲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 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 定?( )
A.甲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甲公司应当承担其提 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 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 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居间合同的费用承担问题。依 据《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 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 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 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 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 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 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 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上述 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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