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已延期举行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0


参加天津市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注意了。 天津市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仍在延期,大家知道什么时候开始考试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关于天津市延期举行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通知,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市司法局发布的《关于天津市延期举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位考生: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为保障广大考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综合研判,原定于2021年11月21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延期举行。具体时间安排将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司法部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请考生密切关注天津市司法局官网和“天津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考试信息,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感谢各位考生的理解和支持。

咨询电话:022-23082156

考试时间推迟,各位考生要做好疫情防护。目前还没有任何公告有说明具体的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各位考生要注意随时关注相关信息,以防错过相关公告,从而错过考试。既然考试被延期举行,那么各位考生要利用这段时间努力复习,做做题,能够做到查缺补漏,让自己考试更有把握,通过考试,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各位考生分享几个考前紧急备考技巧。一、练习错题

推迟时间有多长,大家都不清楚。这段时间不妨把错题拿出来再练习一次,错题都是大家之前对考点没有掌握好,从而做错的题,重做可以让大家查看自己之前没有掌握的知识是否已经掌握,如果有没有掌握的,要尽快进行学习补充,达到查缺补漏的效果。

二、做历年真题

这个时候做历年真题,重点就不在练习,而在研究。研究出题老师的出题方向和方式,研究答题技巧和答题方法,怎们样答题才可以得到分数。让自己在考试时尽量不要因为答题方法、答题流程而造成不必要的丢分。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考生要认真备考,注意疫情防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考试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白某(男)与苏某(女)登记结婚3年后,苏某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苏某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成立的是( )。

A.苏某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才18周岁
B.白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C.白某与苏某是远房表兄妹关系
D.白某以公布苏某裸照为由胁迫苏某结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苏某虽然登记结婚时才18周岁,但是3年后已满20周岁,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所以选项A不成立。远房表兄妹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所以选项B不成立。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所以选项D不成立。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8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280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5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
B、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C、因丙公司反悔,调解书对其没有效力,但对甲公司、乙公司仍具有约束力
D、因丙公司反悔,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据此可知,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选项C错误,《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本案中,丙公司已在调解协议中同意承保,即已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成立的条件,故丙公司虽然拒签调解书,但依然要承担担保责任。
选项D错误。《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据此可知,丙公司拒签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在某甲伤害某乙一案中,被害人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某丙因为公事出国两个月,在此期间法院要开庭审理案件,由于诉讼代理人在短期内无法回国,法院让某乙另行委托其他人作诉讼代理人,但某乙坚持不委托。于是法院在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在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件。某丙回国后,提出自己没有出庭是因为在国外,是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恢复法庭调查,允许其参加法庭审理。对于他的这一要求,法院应否准许?()

A:准许,出国在外,的确属于正当理由
B:准许,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C:不准许,申请恢复诉讼期间是当事人的权利,诉讼代理人无此项诉讼权利
D:不准许,理由不正当
答案:C,D
解析:
【考点】第一审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申请恢复诉讼期间是当事人的权利,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4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6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可见,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出庭的情形不属于可以恢复法庭调查的情形,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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