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了解四川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发布时间:2021-10-09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报名的考生也是逐年递增,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小伙伴对于报名流程还不太清楚,不用着急,下面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报名流程:

1、登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服务平台;

2、登录后点击“网上报名”,阅读司法考试公告,“本人确认”,“开始报名”;

3、先选择报名地,再输入证件信息。 考生选择报名地后,将在报名地所在省设置的考区参加考试,请慎重选择报名地,交纳考试费后则不可变更;

4、阅读报名地公告;

5、查看需要准备的报名材料,如果已准备好,可以进行下一步;

6、按要求填报报名信息、通讯信息、安全信息等并牢记登录密码,点击保存;

7、报名信息填报确认,承诺;

8、使用身份证号码及刚才设置的密码登录报名系统并上传电子照片;

9、按流程上传标准电子照片,待工作人员确认后交纳考试费后则报名成功。报名凭证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是否打印;

10、上传电子照片后,户籍在放宽地区,选择享受放宽优惠政策的考生则还需要上传户籍照片。

二、报名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需考生关注当地通告信息为准。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现在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高效率的备考一定是在计划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一下你的备考计划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某多年从事汽车运输业,养成了为长途货物购买保险的习惯。一次,李某从长春运送一批贵重木材到北京,途经沈阳遇到事故翻车,木材全毁。为此他与位于上海的平安保险公司就索赔问题进行诉讼,并知李某的汽车购于北京并在北京登记。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

A:长春
B:北京
C:沈阳
D:上海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是上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和运输目的地都是北京,保险事故发生地是沈阳,所以BCD都有管辖权,而长春是运输起始地,不属于合法管辖法院的范围,故A错误。

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决定立即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甲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对此案应当如何报请复核?( )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髙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C
解析:

关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这一宪法原则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B.这一宪法原则,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员的意识,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
C.这一宪法原则对我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D.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且限于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个人的权利

答案:D
解析:
。宪法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宪法所确认的权利,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2010年3月,甲方将某幕墙工程承包给了乙方,乙方指派丙方为项目经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的两年,丁方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据甲方、丙方、丁方签订的《关于补充协议的付款情况说明》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支付工程尾款900万元。2017年9月,某仲裁委仲裁以丁方系实际施工人为由,裁决甲方支付给丁方工程尾款900万元。由于甲方没有按时履行义务,丁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方知道后,欲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丁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只能由相应中院来执行

B.如甲方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C.乙方作为案外人,只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不能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D.乙方作为案外人,既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也可以提出不予执行仲裁申请
答案:B,D
解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 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因此,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一定全部由中院执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交给基层法院执行。故 A 项说法错误。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故 B 项说法正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本案中,乙方作为案外人,其合法权益有可能遭受损害,故其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故C 项错误, D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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