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陕西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5-28


今年准备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学们,都清楚具体的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了吗?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陕西地区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的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陕西省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时间为:6月10日0时-24日18时

二、报名入口: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同学们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符合条件准备报名的同学现在就应该积极备考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接纳
B.人民法院经调取未能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
D.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
答案:A,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证据。ABC的说法分别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5条、第38条,D则符合第56条的规定。

律师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以下哪项不属于律师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A.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
B.承诺给中介人、推荐人回扣以争揽业务
C.在业务交流会上,屡次援引某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代理的诸多败诉案件
D.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委托目的
答案:D
解析:
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的内容,C项不构成诋毁、诽谤。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抢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的行为,即以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自己债务的行为,应当解释为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财物”。在我国刑法中,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财产性利益;在本案中,财物是指乙对甲拥有的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用暴力手段使乙免除甲的债务的行为,就属于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选项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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