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南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计11月10日

发布时间:2021-05-19


每位考生在考试结束后最期待的应该就是查询成绩了,很多第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这一块不是特别清楚,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海南地区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仅供参考)

一、成绩查询时间

1、预计2021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8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大家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考试时间临近,同学们一定要抓紧最后的时间认真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本题20分)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0分)


1.【参考答案】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考点】管辖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


2.【参考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考点】证据的分类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


3.【参考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考点】一审程序


【详解】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


4.【参考答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


【详解】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



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析》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丁对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

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
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
答案:D
解析:
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

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
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
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 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连续处罚制度、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 A项:《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因此,罚款之后是恢复原状,不允许补报。A正确。 B项:《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B错误。 C项:《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是“市生态环境部门”,C错误。 D项:《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因此,市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先行拘留责任人员。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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