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2021年湖北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发布时间:2021-01-21


每个考生在考完之后最兴奋的事莫过于查成绩!相比老考生,新考生对考试的情况并不是特别了解,如考试时间、成绩查询时间等等。最近,51题库考试学习网收到许多考友们的信息,咨询2021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情况,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快来看看吧!(仅供参考)

一、成绩查询时间

1.预计2021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8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如若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登陆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咨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市人保局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某企业违法 延长工作时间。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5万元罚款。该企业认为罚款 额过高,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市劳动监察大队应当是行政机关
B.该企业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可以就该罚款的数额进行调解
D.若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可以决定变更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谰解、不利变更禁止
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和第19条第1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人保局委托某市劳动监察大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该执法工作自然包 括实施行政处罚),故该劳动监察大队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 非行政机关,故选项A表述错误。
根据题干,市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故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市人保局充当复议被申请人,故复议机关应当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故选项B表述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调解。罚款案件,属于自由裁量的行政案件;罚款数额多少属于合理性问题,故可进行调解。选项C的表述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 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若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轻,决定变更就意味着加重处罚,这显然对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违反该条规定。故选项D表述有误。

甲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向乙银行借款 200 万元,约定期限 1 年,利息为6%。乙银行预先扣除利息 10 万元,甲企业实际拿到 190 万元。借款到期时,甲企业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是( )万元。

A.190
B.200
C.201.4
D.212
答案:C
解析: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90+190×6%=201.4 万元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

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
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 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故戊并非当然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故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B项所列情形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且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不享有请求合伙企业解散的权利,故B项错误。
C、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D两项错误。

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为了本市“十一”献礼工程,张某忙于工作,无暇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委托弟弟代表自己与未婚妻一起办理结婚登记
B:某演出公司与歌星孙某签订了演出合同,孙某到某地演出3场,孙某由于演出太多,遂委托另一名歌星陈某代替自己去某地演出
C: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批发货物业务,乙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业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批发业务
D: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
答案:A,B
解析: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因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只要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不需要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代理人需要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当具有意思能力。C选项中虽然乙公司营业范围内没有批发业务,但是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有批发业务,因此乙公司可以代理甲公司进行批发业务,所以C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理,所以A选项中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B选项中孙某的演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代理,所以孙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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