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发布时间:201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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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
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
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
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
答案:A,D
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

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答案:D
解析:
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仅仅是“习俗”,并非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法”,故A项错误。张老太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关系。导致该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而非张老太犯病,故B项错误。
张老太与马先生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与自由无关。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当依法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以使其感到违法代价沉重,风险极大,从而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法院判决张老太返还医疗费,并非是马老太有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不当得利,故也与效益原则无关。C项错误。
在本案,张老太与马先生就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争议,双方争议是:是否应偿付医药费。张老太主张拒付,理由是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马先生要求偿付,理由是不当得利。故D项正确。

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B.应由法律设定
C.与执行罚性质相同
D.具有暂时性
答案:D
解析:
考查行政强制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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