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南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

发布时间:2019-07-17


客观题考试: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8月21日至8月3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主观题考试: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于10月8日至10月1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唐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唐代已经区分了“谋杀”与“故杀”,前者指预谋杀人,后者指情急之中故意杀人
B.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误杀”,在斗殴过程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过失杀”
C.根据唐律,官吏虽然收受财物,但却没有枉法裁判,则不构成犯罪
D.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称为“受所监临”
答案:A
解析:
唐律根据犯人的主观意图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被称为“谋杀”;情急之下杀人,但已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则称为“故杀”;在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斗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则被称为“误杀”;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过失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则称为“戏杀”。可见,A 项表述正确,B 项表述错误。唐律还将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六种犯罪行为称为“六赃”: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被称为“受财枉法”;官吏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被称为“受所监临”;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即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被称为“坐赃”,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构成“强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务据为己有,称为“窃盗”。可见,C 项错误,受财不枉法也构成犯罪,应受处罚;D 项错误。应为“坐赃”。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答案:C
解析: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派生原则: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排斥习惯法是成文法主义所要求的。因此,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者、法官、司法者和侦查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因此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是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答案:A,B
解析:
A正确。新、旧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解释(旧解释),但如果新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解释。B.正确。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错误。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错误。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当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诉讼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事实与理由部分)、尾部组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A: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B: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C:依法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名
D: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分析
答案:C,D
解析:
【考点】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决书的正文即事实与理由部分的要求是:1.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这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其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此外,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2.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说服力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说空话、套话。(2)罪名确定准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因此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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