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有国家和地区之分吗?

发布时间:2021-07-03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有国家和地区之分吗?


最佳答案

  没有的、
  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职业资格之一。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全国统一考试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四级证书是企业人力资资源管理师等级中最低的一个级别。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四级)考试分数分布:
  1、题卡作答:
  选择题(125题):职业道德(分值:25,权重:10%);
  理论知识(分值:100,权重:90%);
  2、纸笔作答:
  简答、计算、综合题等:专业能力(分值:100,权重:100%)。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人力资源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调节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一种自我管理形式,其基本特点包括( ) .

(A) 群众性

(B) 自治性

(C) 国家性

(D) 强制性

(E)非强制性

正确答案:ABE

企业定员的新方法不包括( )。

A.零基定员法

B.效率定员法

C.运用概率推断确定医务人员人数

D.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管理人员进行定员

正确答案:B
企业定员的新方法包括:①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管理人员进行定员;②运用概率推断确定医务人员人数;③运用排队论确定经济合理的工具保管员人数;④零基定员法。

1988年李某经人介绍调入某纺织厂工作,1995年12月31日,纺织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李某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既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也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李某仍在纺织厂工作。2002年4月,经纺织厂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纺织厂向李某提出续订六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纺织厂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2002年9月,纺织厂以李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为李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请说明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企业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1988年开始在该厂工作,工作时间已满十年,且李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律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3)如当事人就续延劳动合同的期限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原条件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或按照地方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13起不得少于一年。
(4)本案中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纺织厂应及时与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由于纺织厂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又与李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纺织厂同意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因李某在纺织厂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在纺织厂与其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时,他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纺织厂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本案李某与纺织厂的劳动合同期满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后,李某已具备了法定的与纺织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纺织厂以李某的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到期,经本厂职代会研究决定为由单方以行政手段强行认可6个月的合同期限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拓展】若本案例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除上述分析外,还应附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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