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租赁合同(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租赁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一、租赁合同概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移转使用权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租赁合同的期限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补漏条款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二十年,到期自动续期二十年的,后面自动续期部分无效。

2.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无效事由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合同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不因此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既可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转租合同有效。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典型真题】

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答案:BCD

3.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仅限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处发生合同的法定概括承受。

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期间,抵押权和租赁权可并存。在抵押权实现时,若先租后押,则抵押不破租赁;若先押后租,则租赁权无对抗效力。

出租前被查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若先租后查封,则查封不破租赁。

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下列情形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典型真题】

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6.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物问题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1)经同意装修,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经同意装修,租赁期间届满

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形成附合的,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经同意装修,合同解除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

①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③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经同意扩建,但对扩建费用没约定

①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②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5)未经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经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A.受理此案
B.以“一事不两诉”原则为依据不予受理
C.与A国法院协调管辖权的冲突
D.告知甲在A国法院应诉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条,《民诉意见》第306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冻结存款、汇款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B.冻结决定书应当写明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冻结存款、汇款的最长期限为60天
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可以继续进行冻结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

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

D.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的内容。A、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据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故A、C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仅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无须批准。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不被监听"包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据此,B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故D选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