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物权的效力,一起来看看吧!

一、排他效力

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具体表现: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某物之上的所有权,因他人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此消灭。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存在。

二、优先效力

通说认为,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一般债权的优先效力,前者为物权的对内效力,后者为物权的对外效力。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存有物权时,无论物权产生时间的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限制物权,在受清偿或补偿时,限制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1)一物多卖。在标的物为动产之情形,后买者若已经受让该动产的交付;在标的物为不动产之情形,后买者若已经办理完所有权登记,则后买者取得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注意:一物多卖时,各买卖合同均可以是有效的。

2)例外之一: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属于债的法定承受。

3)例外之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且优先于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

2.物权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所有权与他物权竞合、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竞合以及担保物权之间竞合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标的物的占有人负有容忍权利人追回其标的物的义务。

如果标的物发生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则物权的追及效力中断,标的物占有人取得其物权,原所有人不得继续追及。亦称物权追及效力止于交易安全。

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具有共同之命运。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和支配力,故其为物权效力的体现。物权请求权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主要内容是请求,故其并非物权本身。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在物权存在期间不断派生,故其并非债权。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前者以物权存在为基础,后者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为前提。前者旨在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后者旨在补偿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前者在物权标的物尚在,但物权行使受妨害时发生;后者是在侵权行为使权利人遭受财产损失时发生。前者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侵害或妨害,即可提出请求;后者多以相对人主观上过错为条件。前者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则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1)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对物进行支配遭到占有侵夺之外的侵害时可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妨害包括除非法占有以外的一切对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阻碍的客观因素;妨害须为不法,对于他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所造成的妨碍,物权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不能请求排除;不论相对人有无主观过错,均不影响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

2)消除危险请求权

又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他人的行为或者设施可能有造成自己占有物的不法损害之虞时请求其防止妨害的权利。

尚未实际发生的但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妨害,又称危险,适用妨害防止请求权。这种危险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判断标准应依一般社会生活观念。即物权人的物权在客观上被妨害的可能性较大,而有事先加以防范的必要。

可以是请求对方一定的作为,如邻人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威胁自身房屋的安全时,请求邻人采取加固、支撑或拆除措施,以防止实际损害的发生;也可以是一定的不作为,如不进行危险的工程施工。

3)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要求侵害人停止这种占有并将物返还的权利。

无权占有,是指无占有的正当权原而占有其物,自始无权占有或原属有权占有而后丧失占有权原的,均属之。占有时间之长短、占有形成的原因、故意或过失、善意或恶意,是由于物权人自己或他人的原因,或者由于自然力所致,均不影响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产生。若占有对物权人而言为正当权利,则物权人不得行使此项请求权。

构成善意取得时,原物权人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不法让与人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违约责任。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以原物存在为前提。若原物已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不可能,原物权人不能行使该请求权,可通过请求赔偿损失获得救济。另外,在原物添附于他人之物及原物的取回耗费过大等情况下,也不宜适用返还原物的保护方法。

请求权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其他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行纪人)于其占有之物被非法侵夺时也享有返还请求权,但这不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不移转占有的他物权人(如抵押权人)不享有此项权利;所有人或他物权人的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必要,失去间接占有时也可行使返还请求权;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

请求对象: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相对人必须是现在占有标的物、并侵害物权人的占有的人。权利人对侵夺其物而此时已不占有者不能提出返还请求;相对人的占有构成非法占有,也即非依合法原因而占有;相对人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效力:无权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真题】

1.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

2.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

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答案:A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答案:D
解析: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选项 A 错误。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亲亲”与“尊尊”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西周时期的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选项 B 错误。西周时期的五刑,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的体现,而不是出礼入刑原则的体现。选项 C 错误。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选项 D 正确。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法的性质,违礼即违法,“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下列哪一或哪些情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

A.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B.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C.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
D.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届满后已满一年的
答案:A,B,C
解析: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1)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2)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3)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4)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年)

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故B、C项对。
该《决定》要求:“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终其一身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故D项“仅在任职期间”说法错误。

关于法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因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
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法的分类
讲解: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
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 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
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 在区别。
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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