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吗?让国家司法考试之《民法》来告诉你!

发布时间:2019-04-25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什么?童鞋们肯定不太了解,在国家司法考试之《民法》中专门对这一知识点进行了阐释,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设自用住宅为目的而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排他性权利。
2
、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所属主体特定。
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须经合法手续取得。
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有完备合法的手续。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5)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是可以进行继承的。
6)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联为一体,为保有房屋,法律允许和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长期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它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各种生活需要的建筑物和生活所需要的小型建筑物或设施。
3)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可见《物权法》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也不能从该条规定就推导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物权法》通过第153条的规定,将是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决定权交给了《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特别法,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是无法依据《物权法》而进行的。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土地管理法》仍然是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不得转让的。
2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义务
1)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批划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否则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多占土地作为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多占土地的,将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追究法律责任。
3)宅基地使用权人要服从国家、集体统一规划。
因国家、集体统一规划需要变更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但是因变更宅基地给使用权人造成困难或损失时,应依法给予补偿。

童鞋们大部分来自城市,可能不太熟悉宅基地,这是我国广大农村特有的房屋产物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一)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三)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

  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它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四)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月6日,甲与乙达成一致将自己的电脑以1000元卖给乙,乙当天就付清价款。但由于甲还有论文尚未完成还需用电脑一周,所以乙当天并没有把电脑搬走。乙于周末(6月12日)去搬电脑时,甲对乙说:“这样吧,这电脑已经是你的了,现在我还得急用电脑,你就把电脑租给我用一段时间吧,租金好说。”乙碍于情面就答应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6日转移于乙
B: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12日转移于乙
C:电脑由于未交付所有权始终还归甲
D:电脑所有权只有在乙把电脑搬走时才转移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本题选B。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
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
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