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此处限于财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制度调整范围。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当事人财产总额的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因附合使所有权范围扩张,抵押权顺序上升,财产上的抵押权消灭,因财产的占有而获得利益,债务人债务的消灭等。

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后来不再负担或少负担,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没有限制。

二、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

既可以是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的丧失)。可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必须得到的利益。

虽一方获得利益,但他方无损失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拾得他人废弃之物,如大型商场周围的居民因商场的兴建而房屋价值剧增。如甲后院有一颗大榕树,乙经常爬登上去看丙球场举办的中超足球联赛。此种“反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通说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只要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其不当利益的获得,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般情况下,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由两个原因事实引起获利和受损,特别是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如果该财产价值的移转,依社会观念认为不当时,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但该说又有滥用公平理念,影响法律适用稳定性之嫌疑。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例】甲雇请乙为其清除垃圾,甲所受之利益为乙给付的劳务,而所给付的劳务即为乙的损失。再如甲出租墙壁给乙悬挂广告,乙所受的利益为甲的给付,即墙壁的使用,而甲的损失也正是墙壁的使用。受益与损失之间均因直接交付关系而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例】甲拾得乙的财物而赠与丙,虽乙的受损与丙的受益非出于同一原因,但乙亦可主张丙构成不当得利。此时,乙仍是所有权人,乙可以依据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要求丙进行返还。同时,丙之受益为对财物的占有,乙之损失亦为对财物的占有,虽然丙之受益源自甲的交付,乙之损失源自财物之遗失,但依据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关系,则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构成占有之不当得利,丙应当将其对财物的占有返还给乙。

【例】甲入室盗得乙一幅名画,甲把画卖给丙,丙的受益是基于买卖关系,乙受到损失是基于甲的盗窃行为所致。虽然受益与受损并非出于同一原因,但一方受益是建立在他方受到损失上,故依社会观念应认为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乙之所有权仍在,也可以向丙主张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

【例】甲骗取乙的金钱,向丙购买一辆汽车,后发现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基于金钱之特殊属性,甲将金钱骗取到手即取得金钱之所有权,甲、丙之间合同无效,将产生两者之间的返还问题,但此时丙获得的金钱的不当得利导致的是甲的损失,和甲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乙和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乙向甲购买水泥,用以修缮丙的房屋,后发现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此时丙获得利益,甲受有损失,但并不能认为丙获得利益与甲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给付关系是存在于甲、乙之间,甲并未对丙为给付,故甲之受损并非丙受利益所导致。同理,乙承租丙的房屋,找甲修缮房屋,给付关系存在于甲乙之间,甲并未对丙为给付,如果甲乙之间承揽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或乙无力支付修理款项,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请求权。

【典型真题】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C

四、没有法律上原因

没有法律上原因,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例】添附中,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其取得该项利益却无合法根据,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其所得之利益。

五、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

1.因道德上义务而给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为感谢婚姻介绍人而支付的报酬,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往来等。

2.履行未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义务,但若其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收该清偿,即使债务人因此失去利益,债权人取得利益,债务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3.明知无交付义务而交付。若对方接受,交付方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种情况,一般被视作赠与。注意:区别于非债清偿,非债清偿属于不知无义务而给付,可构成不当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一般认为,交付财产一方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得利一方也不能取得该利益,该财产应缴归国家。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的,受害人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支付给绑匪的赎金。

【例】故意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支付赌债、贿赂腐败官员而给付名贵文物、支付嫖资等,应追缴其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5.强迫得利。是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违反其意思,不符合受领人的计划与安排。

【例】甲擅自将油漆涂于乙的围墙,而乙计划将围墙拆除。此时,应按照受领人的经济计划来认定其整体财产是否增加,从而决定应返还的价额。如果所受利益为零,则不必返还。如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受益人所受利益为零,自无须返还。

【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这里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活动中属于中国仲裁协会职责的是:()

A: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进行监督
B: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可予以撤销
C: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D:对于违法仲裁的仲裁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可以将其除名
答案:A,C
解析:
【考点】中国仲裁协会职责。详解:《仲裁法》第15条第2。3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所以,A、C项正确。

消费者购买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答案:B
解析:
考查耐用商品发现瑕疵的异议期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 A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既实施“使用”行为,又实施了前行为“骗领”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从一重,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故A项错误。
B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必须行为人在行为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想法(即非法占有目的)。本项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故C项错误。
D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进行了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论处。既然是特别规定,就不可以推而广之。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仍然属于对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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