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技术合同(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技术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一、技术合同一般问题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提供技术成果、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3.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这里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是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权利:

1)署名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2)获得奖励或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3)优先受让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5.技术合同无效的后果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
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
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考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问题【详解】根据《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劫持发生在甲国航空公司国际航班上,所以甲国有管辖权,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由此乙国并没有引渡的义务,但如果不引渡,必须在乙国境内进行审判,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对劫机犯罪不具有管辖权。所以D选项错误。

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

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
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
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质量、产品说明义务、质量抽杏、产品召回。A项:《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该柜的质量应当符合产品安全性要求,A项正确。
B项:《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衣柜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B项正确。
C项:《产品质量法》第66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据此,质检部门抽查样品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C项错误。
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D项错误。

共用题干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
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
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B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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