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债的分类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的分类,一起来看看吧!

一、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划分标准:给付内容。

财物之债以给付一定的财物为内容。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等。财物之债既有标的,又有标的物。

劳务之债以提供一定的劳务为内容。如演艺明星为观众表演节目等。劳务之债只有标的,没有标的物。

区分意义:劳务之债不得强制执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财物之债一般可以强制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划分标准:财物的类型。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再分类。

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相同品质、可相互替代的物,又称可替代物。当事人往往只约定种类和数量即可。如东北大米五十吨。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特定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某小区某栋某单元1801号房屋一套,后者如小希同学在服装店选定某款式中的一件而买下。

区分意义:特定之债,在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若属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也不得主张)。种类物不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发生灭失时债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实际履行。种类物之债如果没有特定化,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划分标准:债的主体的数量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中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意义:法律关于债的规定多以单一之债为模型,多数人之债往往需要进行特别的规定,因其涉及到多数人之间内部和外部责任承担问题。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划分标准:多数人之间的对外关系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义务人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原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亦即,这里的连带是指对外关系的连带,对内关系上各债务人或债权人之间都是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划分标准:给付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的可选择性。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是单一的,不具有可选择性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为两项或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择一履行的债。

区分意义: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确定的问题,其必须转化为简单之债才能最终履行。对于选择权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推定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于合理期间内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选择权归属。另外,如果其他标的物或给付行为内容出现履行不能的,也可能直接转化为简单之债。

【典型真题】

1.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2.任某门前公路上有一泥沟。某日,一货车经过泥沟,由于颠簸掉落货物一件,被任某拾得据为己有。任某发现有利可图,遂将泥沟挖深半尺。次日,果然又拾得两袋车上颠落的货包。关于任某行为的性质,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D.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定居在纽约的中国人张某和定居在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在纽约但一直没有生育,张某和王某决定到中国收养一个孩子,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收养的成立适用中国法
B.收养的效力适用中国法
C.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
D.收养的解除适用中国法和法院地法中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两种法律是“和”的关系。这一规范也是目前我们接触到的唯一一条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按照题目中表述,显然应该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所以A项错误。 选项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根据题干,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在纽约。所以应该适用美国法,B项的表述错误。 选项C正确。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国为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所以应该适用中国法或法院地法,C项正确。 选项D错误。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规则并不涉及弱者利益的保护。之前已经总结过考虑弱者利益保护的“两个半”条款,大家一定注意。

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据此可知,“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选项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可知,对于“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的贪污罪犯丙不得假释,对于盗窃罪则不适用该规定办理。


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答案:A,B,C,D
解析:
《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上述第(1)项,A项正确;根据上述第(2)项,B项正确;根据上述第(3)项,C项正确;根据上述第(4)项,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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