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所有权(4)

发布时间:2020-10-1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所有权,一起来看看吧!

三、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不慎遗失)的动产。解释如下:

1)不动产依其物理属性不可能成为遗失物。

2)遗失物应为有主之物。无主物(包括原主抛弃之物)不适用遗失物规则,但原主若未明示抛弃,应推定为遗失物。

3)须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如系一时脱离占管或在私人空间内忘记置放地点,则不构成占有的丧失。

4)占有的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自身意思。否则构成抛弃,成为无主物。

5)因被盗窃、抢劫而丧失占有之物及由他人误为占有之物(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所有而予以占有,发觉后不知物主为何人)不属于遗失物,但若盗抢、误占者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占有,则又可成为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和占有遗失物。仅仅发现了遗失物,而未实施占有的,不成立拾得。拾得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拾得者具有行为能力。拾得人不必亲自实施占有,也可以指示雇佣人或其他占有辅助人进行。遗失物虽然为他人所有,但拾得人占有遗失物并不构成侵权。

(一)拾得人的义务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1.及时通知或送交义务

拾得人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拾得人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仅负通知或送交义务,并无公告招领的义务,但若为寻失主而发布公告,亦应属正当。依《物权法》第110条之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如权利人已经报案),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2.妥善保管义务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成立侵权之债。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遗失物有腐烂变质的危险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有权将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注意:拾得人或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3.返还义务

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并非道德上义务、任意性义务。权利人也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支付悬赏报酬等。依《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之规定,权利人可要求拾得人承担侵权责任。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还可能构成侵占罪等犯罪,而要承担刑事责任。拾得人据为己有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可构成不当得利。

遗失物被转让给他人的,依《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为平衡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请求权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此时,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

2.报酬请求权

权利人没有悬赏允诺的,拾得人不得主张报酬;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此时,成立单方允诺之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该悬赏广告,均有报酬请求权。当然,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权利人拒不支付必要费用或悬赏报酬的,拾得人能否行使留置权?有立法例认为可以对两者行使留置权,有立法例认为可以对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不能对悬赏报酬行使留置权。我国现行立法无规定,倾向于认为对必要费用可以行使留置权,对悬赏报酬不能行使留置权,因支付报酬属于悬赏广告之内容,遗失物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三)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据此,在公告期届满后,即使查明了失主,失主也无权取回遗失物。

(四)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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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甲国英帝拉公司与乙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高速路,英帝拉公司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了保。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乙国政府不履行与英帝拉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B.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英帝拉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
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英帝拉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
D.乙国出现针对政府的暴力活动,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海外投资保险。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海外投资保险,A对,政府违约险承保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B错,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但货币贬值属于典型的商业风险,不在货币汇兑险的承保范围内。C错,东道国为了管辖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应被视为征收。此案中乙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属于普遍行为,不具有针对性。D对,内乱通常指直接针对政府的、为推翻该政府或将该政府驱逐出特定地区的有组织的暴力活动。主要是由追求广泛的政治或思想目标的集团所引起或实施的。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 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 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 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 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 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 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 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 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 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答案:D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房地产管 理部n在对预‘售房合同进行登记时必须进行审查,按规定 登记只具有备案性质,因此区'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但并不违法,不符合国家赔偿的 构成要件,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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