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债务承担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债务承担,一起来看看吧!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不得移转。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含义与特点

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该债务承担协议为不要式行为,口头或书面形式均无不可。在债务移转以后,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而移转于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取代其地位,原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

债务承担为处分行为、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种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协议的组成部分,该原因纵然自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承担人也不得以原债务人未为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2.免责债务承担的方式

1)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签订协议

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

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担人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免除其债务。如果该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第三人不负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仍由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意味着原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也可以因此免除债务,对原债务人并无不利,故无须原债务人同意,但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原债务人表示反对,即抛弃其因此取得的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3)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

构成要件:

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可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②须经债权人同意。明示或默示均可,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行为无效,原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并有权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的责任。此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3.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只能向承担人主张债务或追究承担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2)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取得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移转于承担人,但专属于原当事人的解除权、撤销权等,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行使。

3)承担人得以自身对债权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主张抵销。

4)债务承担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扩大了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故无须债权人同意。在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或并存的债务承担发生争议时,应当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方式可以是三方达成协议,可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可以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还可以是第三人单方允诺。均无须债权人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而成立,在这一点上,它和连带保证具有相同之处。但在性质和成立上,两者并不相同。在债务承担中,承担人的债务是和原债务并存的义务,不具有从属性。而保证是一种从义务,以保证主债务的履行而设立。但在成立后尤其是在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方面,两者几乎相同。

法律效力: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可撤销和无效的抗辩权、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例】甲乙双方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甲方4月1日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年5月5日付款7万元。甲方履行义务、乙方接受工作成果后,乙方经甲方同意在4月2日将债务转让给丙方,乙方在4月3日又将检验结果通知丙方,说明接受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此时,丙方可向甲方行使履行抗辩权,并在甲方修理或重作之前,拒绝支付7万元。

【典型真题】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两国因为彼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产生分歧并导致关系恶化,则下列两国做法正确的是、( )
A.两国扩军备战,准备武力解决争端 B.两国宣布断绝外交关系并互逐外交官
C.两国宣布将争端交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D.两国要求国际法院对争端提出咨询意见

答案:B,C
解析:
B、C
考点: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和法律解决
讲解: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除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所以A项错误。两国关系恶化宣布断交并相互驱逐外交官并不违反国际法,属于两国主权行为,所以B项正确。因为两国是因为海洋权益发生争端,所以可以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裁决,C项正确。能够要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丰体有联合国大会、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请注意并不包括主权国家。所以D错误。

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 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1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25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5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5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庚。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给庚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5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丙、戊两股东的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丙以实物出资应该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而不应由股东约定;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是非法的,因为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
3.属于存续分立。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协议承担,但对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在公司分立前与其达成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头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二者依法应对A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讲解:
1.《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经过外部机构评估作价,以确保真实,不能由股东自行约定。《公司法》第27条 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虽然具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股价,但是无法转让,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
2.《公司法》第51条第I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 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 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方、确定力和执行力
B. 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但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外
C.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D.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行政机关都可以不受它的拘束,不履行 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D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石,考生必须完全掌握。三大本教材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 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 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所以,A项表述正确,不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包括三要件:主体、内容、程序。一般 说来,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立即生效,但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等条件成就才生效。所以,B选 项表述正确,不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严重而且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 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尊重它。可撤 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 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未被撤销前,任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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