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教育机构直接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终局责任。时间和地点限于在校舍、操场、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的学习和生活期间,如果学校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则仍然属于该期间,如果是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损害,则不属于该期间。教育机构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教育教学和生活用具,不得进行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完善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为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为一般过错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人,即所谓的“以外的人员”,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为第一位责任人。其次,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是有先后顺序,教育机构只在第三人下落不明、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时,就第三人不能赔偿或不能完全赔偿部分承担责任;二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全部补充责任,依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真题】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
C.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林达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
B. 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
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
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
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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