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一、教育机构直接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的是终局责任。时间和地点限于在校舍、操场、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的学习和生活期间,如果学校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则仍然属于该期间,如果是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损害,则不属于该期间。教育机构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教育教学和生活用具,不得进行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完善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为过错推定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为一般过错责任。

二、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人,即所谓的“以外的人员”,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为第一位责任人。其次,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是有先后顺序,教育机构只在第三人下落不明、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时,就第三人不能赔偿或不能完全赔偿部分承担责任;二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全部补充责任,依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真题】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长河公司为林达公司生产直流屏一套、智能操作模拟屏一面、模拟屏信号柜一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1日内付清;林达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林达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双方并且约定了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由于长河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林达公司于6月16日通知长河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B.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
C.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林达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及承揽人的义务问题。本案产品系专为林达公司生产,不符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种类物的特征,故双方所签订合同应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本题中,技术图纸应由承揽人长河公司提供,并经定作人林达公司签字确认后生产,由于长河公司至交货期仍未提供技术图纸,致使定作人无法确认图纸,并按期生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 丁某是某市人民法院的退休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向其原所在法庭法官郑某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对于丁某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丁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官司法公正的要求
B. 丁某的行为有损法官司法形象
C.丁某已经退休,其行为不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要求和法官的司法形象
D.丁某虽然已经退休,但不能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

答案:C
解析: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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