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2)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起来看看吧!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①下落不明满四年;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相同,且同样没有顺序的限制。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其死亡。

2.宣告死亡的效力

1)拟制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人身关系的效力。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缔结婚姻关系。子女收养关系:子女可以被他人依法收养。

3)财产关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4)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的关系。生理死亡为客观现象,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死亡宣告的撤销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拟制。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1)身份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真题】

1.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ABC

2.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答案:A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C: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D: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答案:C
解析:
【考点】股东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故A错。该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故B错。该法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故D错。该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故C正确。@##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1)本题中甲公司是“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A错误,B正确;(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C正确;(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D错误。

甲、乙系夫妻,结婚多年未育,到处托亲戚找小孩领养。一次甲看到火车站有一个男孩,十分乖巧,遂许以厚待,哄骗到家,造成男孩的母亲寻找不着而诱发了精神病。甲的行为构成:

A:破坏家庭罪
B:拐骗儿童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题中情形正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的目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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