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继承权(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继承权,一起来看看吧!

一、继承权的客体

继承权的客体,又称继承的客体,即继承人因继承开始所继承的对象。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可依法继承或承受的法律地位。办理丧事等行为是被继承人近亲属的法定义务,并非继承权的客体。

1.遗产

遗产仅指积极财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凡依法可转移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均可为继承权的客体。具体而言,除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外,无论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或占有,还是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均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如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不属于遗产的有:

1)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是指与被继承人人身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身权、抚养费请求权等。

2)被继承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个人承包取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

3)特许物权。又称特别法上的物权或准物权,是指依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等规定的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和水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被继承人因被致害死亡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具体分析:

1)被继承人因致害产生抢救、治疗等费用时,因此对加害人的债权显然应为继承权客体。

2)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

3)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无产生精神损害的可能性,也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为继承权客体问题。被继承人非当场死亡时即可能产生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债务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首先应当是生前欠下的,故丧葬费属于继承人的债务;其次应当是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再次,是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欠下的,否则无论是否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均属家庭共同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不论是公法上的债务还是私法上的债务,作为的债务还是不作为的债务,主债务还是保证债务,都可以成为继承权的客体。但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或专属于被继承人一身之债务,如给付抚养费的债务等,则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移转于继承人。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关系,不以被继承人的地位、身份、人格为基础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均移转于继承人。如租赁而发生的出租人地位、因买卖而发生的出卖人的地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地位等皆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但合伙企业等因人合性和共益性,合伙人的法律地位通常不为继承权的客体。

诉讼法律地位是否可以继承,依诉讼标的性质而定。若诉讼标的为被继承人专属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其诉讼地位不能继承,但诉讼费上的权利义务仍得为继承权的客体;若诉讼标的并非被继承人专属的法律关系,继承人有权承受其诉讼法律地位。

【典型真题】

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 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 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擁处 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 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 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答案:A
解析:
。选项A属于犯罪未遂。S为胡某已经识破了 甲的骗局,甲当然是诈骗未遂。胡某后来自愿给甲钱时,
甲的诈骗行为已经结束。本题的考点其实还是当一个犯 罪已经停止在某一个形态后,还能不能转化成其他形态, 例如未遂转化为既遂,既遂转化为中止等?当然不能转 化。本题中,甲的犯罪行为结束在未遂状态,不能因为其 最终得到了钱而转化为既遂。选项B属于犯罪中止,属于 “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并没有既遂,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其基于 自己的意志停止了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 遂。选项C构成犯罪既遂。选项D构成犯罪中止。判断 犯罪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有一个著名的弗兰克公式:“能 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 未遂。”

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査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答案:C
解析:
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者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渎职罪。D项中《消防法》规定的发现火灾报警的义务,是对普通人的义务要求。不作为放火罪的作为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并针对有特定防火职责的人,故一般路人发现火灾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的,不构成不作为放火罪。B项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下列各项中,依法不得收购A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是( )。

A.曾经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刚清偿完毕不足6个月的B公司
B.曾任C公司董事长的甲自然人,C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被宣告破产不满3年
C.在过去的1年内因发布虚假信息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D上市公司
D.已持有A公司已发行股份20%的E投资公司
答案: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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