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发布时间:2020-09-19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法人的成立与终止,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营利法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办理登记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因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不复存在。但在清算期间,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令的限制和目的事业范围的限制。如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等权利,如未取得特殊许可牌照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如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同时发生和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法人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三、法人的登记事项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典型真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五、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事由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解散

解散事由: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3.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六、法人人格否认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彻底否认法人的人格,而是在个案中否认成员的有限责任,令其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设立中的法人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某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误认为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受贿罪的未遂犯
B.甲高度近视,射击水平也很低,其举枪向乙开枪但未击中,由于甲击中乙的可能性很低,因此甲不构成犯罪
C.A以为硫磺可能致人死亡,便使他人食用硫磺意图杀死他人的,由于硫磺不可能造成人的死亡,因此A不构成犯罪
D.甲拦路抢劫,被害人身无分文,由于甲不可能抢到财物,因此应当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主要是未遂犯与不能犯之间的区别。 A:选项中的勤杂人员由于不具备特殊的身份要求,因此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未遂犯,只能属于身份的不能犯。 B:选项中的甲,虽然高度近视且射击水平也很低,但持枪向他人射击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的行为,击中他人也并非完全不可能,因此甲应当构成杀人未遂。 C:硫磺致人死亡并无科学上的可能性,因此属于不能犯,A应当不构成犯罪。 D:抢劫他人虽然被害人身无分文,但由于被害人携带财物的可能性很大,不能认为属于不能犯,而应当属于抢劫未遂。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


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


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


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


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

甲签发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本票交付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3万元
B.如果戊向乙请求付款,乙应支付8万元
C.如果戊向丙请求付款,丙只应支付3万元
D.如果戊向丁请求付款,丁应支付8万元
答案:A,D
解析:
根据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是之后来承担责任。

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起故意杀人案 中,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担任范某的辩护人,韩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 )
A.为范某作无罪辩护
B.提出有利于范某的证据和主张
C.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
D.帮助范某隐匿一些证据

答案:A,B,C
解析: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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