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合同的成立(1)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合同的成立,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律认为是客观存在。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法律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合同订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是过程,合同成立是结果;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相互协商的全过程,而合同的成立仅是缔约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可有合同成立与不成立两种后果,而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后果。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方式
也称合同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事实因素。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合同依法成立均必不可少的共同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如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有些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才能成立。
合同成立的方式,也称合同的订立方法,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方式或方法。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法律另有规定的者从其规定。
二、要约
要约也叫发盘或发价,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并非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
1.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人,但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如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3)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并愿意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亦即“法效意思”
(4)要约的内容需要具体确定。即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内容明确。亦即“目的意思”
【例】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与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前者并无缔结合同的目的,后者则具有此目的。
【例】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卖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格10万元,见报后十日内联系有效。”表明广告发布者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例】甲对乙声称,“我想把自己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后乙将该消息告诉了丙,丙随即携款找甲表示要购买该家具。甲并未对丙作出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2.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诱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自己获得承诺的机会,并非意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其并非要约。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目的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图;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此等必要条款。
【例】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件时装,上前询问售货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回答道:“你愿意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乙回答:“至少500元,少了不卖”。前两个为要约邀请,后两个为要约。
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且标示了价格的,可以视为要约。如果标明“样品”则应为要约邀请。
常见要约邀请类型: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拘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例】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具体情况将该商业广告视为要约。
【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
(1)非对话式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存在知悉的可能性,即为到达。
(2)对话式要约的生效时间——相对人了解时生效。
(3)向不特定相对人的要约——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4.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回、撤销要约,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则撤回或变更要约的内容是有效的。要约人在要约中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效力拘束的,不构成要约,属于要约邀请。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如果第三人代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此种承诺只能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效力。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5.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之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甲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即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该撤回应是有效的。
6.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下列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果受要约人在受到要约之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经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则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7.要约的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
要约失效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典型真题】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国务院总理需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而中央军委主席则不需要作工作报告
C.中央军委需经过人大选举,而国务院总理不需要选举,由全国人大直接决定
D.中央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负责,而国务院全体向全国人大负责
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
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
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费用属于办案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据此,C项符合该条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9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实习律师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故D项违反该条规定。
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
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中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
B.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中具有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D.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一律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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