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每日一练(2020-10-08)

发布时间:2020-10-0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练习试题,快来看看吧!

1.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把手机交给丁维修。修好后丙拒付部分维修费,丁将手机扣下。关于手机的占有状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丢失手机后,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B.甲为无权占有、自主占有

C.丙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D.丁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答案】ABCD

【考点】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有权占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解析】本题考查占有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为所有权人而进行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以承认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而进行的占有。直接占有,是指事实上对物进行管领控制;间接占有,是指未直接管领控制物,但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直接占有物的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在这一组占有类型中,间接占有的存在是以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为前提的,即直接占有人须有他主占有的意思。如果直接占有人将物据为己有,存在自主占有的意思,则间接占有消灭。有权占有,是指有占有之本权的占有,这里的本权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租赁权等;无权占有,是指没有占有之本权的占有,即其占有没有本权作为其合法性支撑。依通说,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没有本权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明知自己没有本权而进行的占有。

A项考查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乙丢失手机,被甲拾得。在乙最初丢失手机时,其对拾得者享有返还请求权,故属于间接占有。若拾得者甲据为己有,则甲变成自主占有,而乙的间接占有即消灭。本题中,乙丢失手机被甲拾得,依一般之观念,拾得者并非基于自主占有之意思进行占有,故乙在丢失之初为间接占有。其后甲据为己有并进而出售给不知情的丙,此时乙的间接占有消灭。故A项正确。如果乙的手机被他人盗窃,则乙在被盗窃之时便不会成立间接占有,因为盗贼在盗窃之初即为自主占有之意思。毕竟盗窃者和拾得者依社会观念所假设的最初的占有意思不同。

B项、C项、D项综合考查占有之分类。甲拾得乙的手机,没有占有之本权,故为无权占有,后甲将手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存在以自己为所有人之意思,为自主占有。故B项正确。丙虽不知情,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丙不能取得手机所有权,因而其为无权占有。由于丙不知自己没有本权,因而其为善意占有。故C项正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维修费之债务人丙虽不是手机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106条允许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因其维修费债权可以对手机行使留置权。基于留置权而进行的占有,为有权占有。留置权人丁显然没有以自己为所有人之意思,故为他主占有。故D项正确。

2.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考点】占有

【解析】A项考查无权占有和恶意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其占有并无本权,属于无权占有。甲明知其无占有之本权而进行占有,属于恶意占有。故A项正确,不选。

B项考查有权占有。丙基于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进行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在租赁期届满之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届满后,甲可以基于租赁合同主张租赁物返还请求权,但这里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实际上也不是占有返还请求权。故B项正确,不选。

C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其依据既可以是原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甲为间接占有人,丙为直接占有人,但甲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甲对丙享有返还请求权,乙若向甲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丙可以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返还,即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但需要注意,这里甲对丙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并非占有返还请求权。故C项表述不够严谨,但命题人认为C项正确,不选。

D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如果行使的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则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行使。乙如果行使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丙是甲侵夺后的占有继受人。若丙为概括继受人,如通过继承、企业合并等取得的占有,则无论其善意或恶意,乙均可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特定继受人,如通过买卖、租赁而取得的占有,则丙为善意时,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丙为恶意时,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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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6年3月1日,刘某通过“宜贷”网络贷款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40%。2016年3月3日,资金到达刘某银行账户。期满后,刘某无力清偿债务。借款合同并无约定“宜贷”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但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明示其为通过其平台的贷款兜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6年3月1日,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
B.双方约定的利率有效
C.“宜贷”网络贷款平台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D.“宜贷”网络贷款平台无须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C
解析:
《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因此,2016年3月3日,刘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A选项表述错误,不选;《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B选项认为双方约定的40%的利率全部有效,错误;《民间借贷规定》第22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网页明示其为通过其平台的贷款兜底,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详解】贩卖毒品的方式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情形,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此中间人也成立贩卖毒品罪,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中,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并不需要行为人将毒品放在自己身上,只要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支配,就是持有;同时,持有者并不一定就是所有者,因此选项C中,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C是正确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在侦查过程中,李某提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王某收受了本案受害人的请客送礼,申请其回避,下列关于回避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王某在侦查活动中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有待依法审查
B.李某回避申请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C.李某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D.李某的辩护人有权申请王某回避,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无权申请复议
答案:C,D
解析:
按照《高检规则》第31条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故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以,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27条的规定,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因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33条的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所以,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B.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C.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
D.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
答案:A,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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