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试题(2020-10-24)

发布时间:2020-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考点】委托代理

【答案】D

【解析】从委托角度考虑,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超越权限,委托人予以追认,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从代理角度考虑,甲让友人乙代其购买彩票,在甲、乙之间构成代理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因此,甲、乙之间不是借贷关系。A项错误,不当选。

甲在购买彩票时更换了号码,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超越了其权限,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如乙追认则法律后果由乙承担。《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此,获得的奖项归委托人即乙所有。B、C两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二人共有50辆汽车,甲将其中的一辆汽车租给丙使用。现甲乙二人要将该50辆汽车整体转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乙对该50辆汽车为按份共有
B.丙对该50辆汽车享有优先购买权
C.丙对承租的1辆汽车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丙对50辆汽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A,D
解析: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整体出售视为条件之一,故丙对承租的汽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50辆汽车不存在合同基础,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限于在房屋租赁中。对于共有,未约定共有类型的,除家庭关系等外,应视为按份共有。本题正确选项为AD。

共用题干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性质的转变未作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丁不变,甲乙可以同时转为有限合伙人
B:甲乙不变,丙丁可以同时转为普通合伙人
C:甲转为有限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丙转为普通合伙人,须经甲乙同意,并通知丁
答案:B,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

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关于银行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银行应当先就同德公司的写字楼实现债权
B、银行应当先要求同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银行实行抵押权和保证没有先后顺序
D、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
答案:A,D
解析:
《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银行应当先实行债务人同德公司提供的物保,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

甲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董事会应当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B.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
C.甲公司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D.甲公司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答案:B,C
解析:
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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