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考《理论法》知识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1-11-08


在近年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的人越来越多。法考中《理论法》也是占有一定的分值,而且不低。在主观题考试中,第一题历年来都是考的《理论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回顾复习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理论法》中部分知识点总结,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法的运行

首先,法适用的目标。人们使用法律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合理的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因此,法律适用就是,运用法律职业共同体普遍承认的法律方法,保证其法律决定与道德或实质价值相一致。

然后,法使用的步骤。法律人使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就具体顺序而言,法律人使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这个过程也称之为法律思维(thinking)或推理(reasoning)过程。

二、立法

首先,立法的定义。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其次,立法的特点。立法的特点有: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最后,立法的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与乙达成分期付款买卖1只玉壶的合同, 约定乙将自己所有之古代玉壶1只出售给甲,价款30 万元,分15期支付款项,每期2万元。双方约定,在付 清全部款项之前,玉壶之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标的 物交付甲后,乙因向丙借款20万元,将玉壶抵押给丙, 并告知玉壶现由甲保管。甲对此并不知情,后甲付清了全部款项。而乙因无力偿还借款,丙要求实现抵押 权引发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付清款项,玉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B.乙与丙构成共同侵权C.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丙的抵押权已经生效,有权对玉壶实现抵押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和共同侵权、抵押权问题。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玉壶买卖合同 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乙已将玉壶交付给甲,甲也付清 了全部款项,甲已取得了该玉壶的所有权。在甲付清 全部款项之前,玉壶的所有权仍归乙享有,乙将该玉壶 抵押给丙,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可能存在有效和效力未 定两种观点,但无论哪种观点都不可能构成对甲所有 权取得的侵害。乙与丙既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也不 可能对甲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故不存在共同侵权。甲 已经取得了该玉壶的所有权,故乙不存在违约。至于 丙对该玉壶是否享有抵押权,可能存在三种观点,第一 种观点认为丙对该玉壶因有效的抵押合同而取得抵押 权,但该抵押权不能对抗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对 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因丙与乙的抵押合同属于无权 处分合同,不可能得到甲的追认,因此抵押合同无效, 丙对该玉壶不享有抵押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丙与乙的 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丙因有效抵押合同而享有抵押 权,但因甲已取得该玉壶的所有权,该抵押权消灭。无 论哪一种观点,丙都无权对该玉壶实现抵押权。本题 选项为BCD。

甲国驻中国领事拟进行领事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向在中国的甲国公民取证
B.甲国领事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
C.甲国领事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
D.甲国驻中国领事取证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E都是正确表述。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首先抵充主债务
B: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并且双方对抵充顺序无特别约定,应当优先抵充对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多的债务
C: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标的和数量,即使无法确定价款,也能认定合同成立
D: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D项错误。

共用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

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答案:A,B
解析:
【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
【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
【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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