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1年司法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监督

发布时间:2021-07-07


随着时间的流逝,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相信同学们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了,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律监督。一起了解一下!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1.“法律监督”一词,目前在我国法学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3.二者都以法律实施及人们行为的合法性为监督的基本内容。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下列五个要素:

1.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施监督。在我国,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在我国,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5)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亏程序规则两部分。

5.上述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三、法律监督体系

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3.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以下几种: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
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做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答案:B
解析:
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即体现了这一点,ACD错误。法官作出判决引起赫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这一法律关系,因此其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B正确。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采取下列哪一 措施?()
A.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査
B.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C.封存可能被转移的文件、资料
D.查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

答案:D
解析: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

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摘自《中共中央关于险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新华网北京2018年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如何完善、推进立法。

答案:
解析: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职权和规定的程序,制定法律法规的活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重视立法的作用。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完善、推进立法,要完善立法体制: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二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三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四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五是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完善、推进立法,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二是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使立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三是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四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完善立法工作程序,注意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倾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完善、推进立法,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仍存在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加强公民权利、民主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
总之,正如材料中提到的那样,在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制定出科学的、民主的、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有法可依,为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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