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涉外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0-07-31


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一项知识点叫“涉外行政诉讼”,它的特征是什么?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小伙伴们继续看下去就知道啦!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中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涉外行政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它的特征有:

1.主体的涉外性。

诉讼具有涉外因素是涉外诉讼区别于一般诉讼的关键之处,涉外行政诉讼自然也不例外,但涉外行政诉讼所表现出的涉外性仅为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表现在主体的涉外性,而主体的涉外性专指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国籍不明人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组织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但考虑到这三个地区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可以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

构成涉外行政诉讼除主体的涉外因素外,还必须具备: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中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第二,外国当事人在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在国内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

涉外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为此国家行政诉讼法第10章针对涉外行政诉讼的特点,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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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边疆某省下辖的一个县由于国外势力的挑拨,一些武装分子发动了分裂国家的武装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骚动,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该县进入紧急状态
B、国务院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
C、该省决定该县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决定该省进入紧急状态
答案:B
解析: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
《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
《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
《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
《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

某区检察院对女青年王某控告章某强奸一案进行审查后,发现章某当时并不在犯罪现场,则应如何处理?( )
A.撤销案件
B.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C.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D.侦查终结

答案:B
解析:
考点:没有犯罪事实的处理
讲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 关移义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 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 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故B正确。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可以直接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者撤销判决
答案:D
解析:
《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C两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所以,A项错误。

A企业与B企业之间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企业与C企业合并,B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由C企业承受。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仲裁协议不适用于C企业,因为C企业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B.A企业可以依仲裁协议将C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C.如果A企业与B企业另有约定,则该仲裁协议不适用于C企业
D.C企业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法解释》第8条第1、3款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B企业和C企业合并,C企业应当受仲裁协议的约束,A选项错误。A企业可以与C企业依仲裁协议解决纠纷,B选项正确。如果AB企业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则仲裁协议对C企业无效,C选项正确。C企业与B企业合并,应当承担该仲裁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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