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法考不可错过的备考方法

发布时间:2021-11-07


现在法考越来越火热,参考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但是真正备考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都会知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繁多,难度大,通过率也只有10%左右,那到底要怎么备考才会更加有效呢?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几个备考的技巧,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一、摆正心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为考试内容多,难度大,被誉为“天下第一考”。备考室枯燥的,所谓“求上得中,求中得下”,既然已经觉得了要备考,那就要有破釜沉舟,一定要拿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勇气和决心。要拿出一往无前,誓不罢休的劲头。法考不是随便学学就可以通过的,所以坚决不可有试试看的心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行为。

二、及时备考

备考要尽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考试,一年就考一次,考试内容很多并且复杂,需要大量时间备考,所以考生越早备考越好的。还在犹豫、观望的伙伴们可以尽快加入进来的,随着年纪的增加,你也会越来越繁忙,可以用于学习的时间越来越少。

三、多花时间备考

没有比投入时间更有效的学习方法。备考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根据知识点编写案例,搭建知识体系、题海战术等,这些都是很好的备考方法,考生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学习方法。但是,不管是什么学习方法,都是要以有效的时间投入作为基础保障。没有足够的时间投入,那么备考也只是纸上谈兵,没有什么作用。所以考生一定要给自己安排足够的备考时间。

四、不断重复学习记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繁多,包括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里面也有很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等。如果是报班跟着老师学习,应该有听老师经常说,真题不在于多,而是在于要去把我命题老师的出题角度。如果你不是天才,那么就要把学习知识点重复学习记忆,理顺,重复地做真题。这才是最起码的通过考试的基本保障。

五、随时调整心态

学习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沉淀的过程,尤其是像民法、刑法这些理论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备考的整个过程都偏枯燥,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容易烦躁,觉得坚持不下去。如果在某一时间点感觉到自己快要坚持不下去了,可以扔下书本休息几天,调整好心态再出发。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答案:A
解析: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本题中,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李某可以请求监事会起诉张某,故选项A正确。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组成一普通合伙企业,企业成立半年后,丙想加入,甲、乙二人便 口头表示同意,并与丙约定由丙负责销售业务,并且,如果企业效益较好,可给丙一定利润提 成。此后,丙便积极地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进行交易。但企业仍然效益一般,并负有对 外债务若干。后来,该合伙企业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该合伙 企业解散。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纷纷要求甲、乙、丙三人偿还所欠债务。依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丙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丙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C.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有效
D.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行为无效

答案:A,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例中,丙在入伙时,甲、乙仅口头同意,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 而丙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并且丙也未能与其他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而对丙的入伙应认定为无 效,自然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A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的规定,被聘 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 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C项中,丙虽非合伙人,但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是经过甲、乙同意的,其行为可视 为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因而丙所为的行为应认定有效,C正确。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答案:D
解析:
【考点】洗钱罪【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会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并以此作为经济来源,刑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也是为了达到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侵犯财产犯罪的目的,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说法是成立的,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1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毒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都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B选项认为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的说法是正确的;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是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只要明知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实施了洗钱行为即可,只要是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定,即使没有判决宣判也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单位也是可以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不能够直接处罚单位,但是对于其中就贷款诈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应当以洗钱罪定罪处罚。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债权让与无需经债务人的同意。此外,通知债务人,亦非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而仅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所以,甲未通知乙,将债权转让给丙,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A错误。同理,丙在取得对乙的债权后,虽未经乙同意而将其转让给丁,转让行为有效,只是对乙不发生效力,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因为甲、丙、丁在转让债权时,均未通知乙,所以对乙不发生效力,乙仍可将甲视为债权人,向甲清偿。乙经甲同意将债务转移给戊,该行为有效,选项C错误。在债务转移后,戊成为丁的债务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消灭戊的债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本题中戊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乙可以向戊求偿,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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