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知识点:法的渊源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有关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任何国家的法律人的职业的核心都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而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法律人欲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寻找能够作为该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法律规范。那么,法律人在哪些地方、在多大范围寻找作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些问题就是法的渊源的问题。

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法律人有义务适用正式的法律渊源。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任何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提供确定的大前提。当以下三种情况出现时,法律人往往需要诉诸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第一,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第二,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要求发生冲突;第三,作为大前提的法的正式渊源产生出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当下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

(一)习惯

习惯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形成的、特定的行为模式,凝聚着共同体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也是他们共同理性的体现,由此具有为人们认可的合理性,与该共同体具体义务和责任相关。因此,《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判例

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正式渊源。在大陆法系,其重要性已被承认。当前我国在法律适用中被告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其序言指明判例的指导作用:“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用体现为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该条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具有参照作用。

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弥补了制定法抽象概括性以及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的不足。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这就为今后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时,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

(三)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宪法、法律法规中的诸多原则都是国家政策的体现,有的政策直接上升为宪法或法律的规定。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均有指导作用。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点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某国家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蒋某是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周某是该公司管理财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蒋某、周某相互勾结,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高达数10万元。其中,周某不仅是主谋,而且直接实施窃取行为,蒋某予以协助。蒋某和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蒋某构成贪污罪,周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详解:关于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题中,周某是主谋且直接实施窃取行为,蒋某予以协助,所以周某是主犯,蒋某是从犯,周某因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蒋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犯。因此,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

A.罚款
B.取保候审
C.管制
D.监视居住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刑罚、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甲欲前往张某家中盗窃。乙送甲一把擅自配制的张家房门钥匙,并告甲说,张家装有防盗设备,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帮助犯。 帮助指以提高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方式促进了实行犯的行为构成的实现,帮助者称为帮助犯。本题中,可将甲整个盗窃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甲手持乙提供的钥匙前往张某家中行窃,若甲成功进入张某家中并窃得财物,则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若甲所持钥匙未能打开张家房门,并就此作罢离去,则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第二个阶段,在甲使用乙所提供的钥匙未能开门的情形下,其并未放弃盗窃,且自行决定破门入室行窃,可以确定乙的帮助行为对甲的促进作用已经中断,所以对于随后甲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既遂的后果不能归于乙。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彭某是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其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想撤回上诉,下列关于上诉的提起和撤回上诉的方法、后果表述错误的是:()

A:彭欲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B: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审查同意
C:彭撤回上诉后如反悔,在上诉期内仍可再次上诉
D:上诉一经撤回,一审判决即行生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上诉的提起与撤回上诉。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所以,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所以,B项正确。撤回上诉是上诉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意味着对一审判决的承认,一审判决即行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选项D中的表述也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错误的。所以正确的答案为C选项。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