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24)
发布时间:2020-08-24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历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案情:
材料一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摘自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材料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摘自《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根据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题目: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答案】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推进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之一,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如果脱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根本依托,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但绝不照搬国外法治理念和经验,是依法治国伟大战略顺利达成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不断结合的理论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对我党带领全国人民探索法治道路经验的科学总结。伟大的实践离不开伟大的理论,全面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科学性、系统性的精神内核与不二要求。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C.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D. 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严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9年5月初,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严某当庭拒绝辩护人王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赵某为其辩护。合议庭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能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10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严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严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
【问题】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请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3.若严某当庭拒绝赵某为其辩护,要求委托某知名律师辩护,合议庭如何处理?
4.若一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审阅法庭笔录后盖章,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为什么?
5.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6.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应如何处理?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
(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合议庭可以准许严某拒绝赵某为其辩护,但严某不能再另行委托辩护人。
4.这样做不合法。法庭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做法:
(1)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许撤诉。其正确做法是,应当对该要求进行审查后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而应当用裁定。
6.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不能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A.检察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辩论原则
D.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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