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

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摘自2011年3月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答案】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我国社会运行的制度、体制、机制、方式以及意识和观念等多方面的重要变化,更汇聚着全党、全国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智慧与努力。

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如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继续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自诉人甲向某县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追究乙诽谤罪的刑事责任。经审理,县法院以诽谤罪判处乙拘役六个月。乙不服提起上诉,请问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乙在二审判决宣告前有权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准许
B.乙在二审判决宣告前有权提出反诉,二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C.乙与甲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原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
D.乙与甲和解的,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撤销原审判决

答案:C,D
解析:

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
B.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C.“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
D.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
答案:D
解析:
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低于自由价值,故A项错误。所谓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该案中,法官认定秦某的行为不涉及言论自由。换言之,本案中不存在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自然没有“运用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故B项错误。“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判断,而非“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故C项错误。言论自由属于人权之一。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故人权也是法律权利。故D项正确。

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抢劫罪
B.侵占罪
C.故意伤害罪
D.无罪
答案:B
解析:
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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