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1.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房地产开发合同

B.房地产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答案】A

【考点】房地产开发合同

【解析】

A项考查房地产开发合同。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发商品房。A项正确。

BCD项从不同角度考查合作协议的性质据此,此协议是房地产开发合同。其中,房地产转让显然不符,C项土地转让也不符,D项国有资产合作经营也不符,法律上没有这一说法,D项错误。

2.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考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解析】

A项考查公司授权代表签约的行为是否有效。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是代表乙公司的行为,公司人员撤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A项错误。

B项考查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房地产开发,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是取得国有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划拨和出让方式,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因此主张合同无效。B项错误。

C项考查商业风险的法律后果。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属于商业风险,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D项考查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主体,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D项错误。

3.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答案】C

【考点】劳务派遣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由此可这样理解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二者之间是劳务关系。

第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据此,题中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C项正确。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不同。ABD项错误,C项正确。

4.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答案】CD

【考点】劳动关系的解除

【解析】

A项考查用工单位能否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过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题中王某没有类似法律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无权退回。A项错误。

B项扣除劳动合同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题中王某没有类似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B项错误。

C、D项考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C、D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答案:A,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 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 员出庭的。”因此本题应选A、B、D。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财产报告制度中,应 当报告的财产范围包括:( )

A.被执行人6个月前买人的房屋
B.被执行人9个月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C.被执行人1个月获得的工资
D.被执行工厂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2年收 到的货款收人
答案:A,B,C
解析:
。 《民亊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 根据第3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 1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 报告,而本案乃2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A.甲为迫使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子卖淫而对其实施强奸
B.乙非法拘禁债务人张某10天,期间多次毒打张某,致张某伤残
C.丙无证驾车,在被交警查处时使用暴力抗拒执法’失手将交警打死
D. 丁开地下卷烟厂,制售劣质卷烟数量巨大,在县联合执法队前来查处时,组织数十村民 围攻执法人员,迫使执法队暂时撤离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项“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因此,A 项不选。《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1段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因 此,B项不选。丙无证驾车,在被交警查处时使用暴力抗拒执法,失手将交警打死,形成妨害公务罪和过失致 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须择一重罪处断,C项不选。《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D项当选。

共用题干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A
解析:
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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