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2021-03-12)

发布时间:2021-03-12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共4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关于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题】

A.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C.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D.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清偿的规定。题目的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

2、乙购买甲的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单选题】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3、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100万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12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单选题】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单选题】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2)选项C: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D: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5、2012年8月3日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幢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一年。2012年10月19日甲又将该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并书面告知了乙。2013年4月19日借款合同到期,甲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多选题】

A.乙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仍有权居住,因抵押合同无效

B.乙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仍有权居住,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乙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仍有权居住,但应与房屋的受让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D.乙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是否有权居住由房屋的受让人决定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妻子作为唯一代步工具的一辆小汽车,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B.税务机关对单价4000元的沙发,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也同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收保全措施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
答案:A,D
解析:
选项AB: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作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措施。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5个合伙人,其中甲、乙、丙三个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戊、己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的下列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BCD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下列各项属于政治环境分析的有(  )。

A.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局稳定状况
B.宏观经济政策
C.各政治利益集团对企业活动产生的影响
D.法律规定保护企业,反对不正当竞争
答案:A,C
解析:
选项B属于经济环境,选项D属于法律环境,选项A、C属于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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