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练习(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试共4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计算题和综合题(主观)。小编为您整理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的确认,说法正确的有( )。【多选题】

A.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C.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大酒洋企业共有股权10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转让给齐齐哈吉公司,然后成为齐齐哈吉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大酒洋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8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元。在收购对价中齐齐哈吉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72 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8 000万元。大酒洋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为( )万元。【单选题】

A.1000

B.1500

C.1600

D.2 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转让所得=(80 000-64 000)×(8 000÷80 000)=16 000×10%=1 600(万元)。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A企业从中国境内B企业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不含增值税),A企业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为()万元。【单选题】

A.8

B.10

C.19

D.2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A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100×10%=10(万元)。

4、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符合的条件有()。【多选题】

A.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B.已实际支付费用

C.取得相应发票

D.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应符合的三个条件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B.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

C.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D.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保全措施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保全措施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应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下列各项中,体现谨慎性要求的有( )。

A.对于企业发生的或有事项,通常不能确认或有资产,只有当相关经济利益基本确定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作为资产予以确认
B.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才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C.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D.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答案:A,B,D
解析:
谨慎性要求企业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选项ABD正确,选项C不属于谨慎性要求。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金额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解析:
(1)甲厂与乙厂属于关联企业。根据规定,企业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就属于关联企业。本题中“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所以双方属于关联企业。
(2)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在计算消费税时准予按生产领用量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40×5%-50×40%×5%=1(万元)
(3)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本业务中,乙厂是委托方,甲厂是受托方,由于是甲厂提供的主要材料,所以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处理。
(4)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甲厂,应按照甲厂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计税依据为甲厂当月销售同类A型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其计税依据=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0×5%-50×60%×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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