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章节练习(2020-12-26)

发布时间:2020-12-26


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法Ⅰ》考试共6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消费税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2016年1月某化妆品厂将一批自产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用于集体福利,生产成本35000元,将新研制的香水用于广告样品,生产成本20000元,上述货物已全部发出,均无同类产品售价。2016年1月该化妆品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 )元。(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单选题】

A.22392.86

B.24750.00

C.35150.00

D.50214.86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消费税=(35000+20000)×(1+5%)÷(1-30%)×30%=24750(元)

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元,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的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则甲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消费税为( )。(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单选题】

A.0.9万元

B.1.98万元

C.3.6万元

D.4.75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12×30%-10.8×25%=3.6-2.7=0.9(万元);另有5%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消费税不做处理,即消费税不计也不抵。

3、下列各项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是( )。【单选题】

A.日化厂外购已税香水精制作沐浴露销售

B.商业企业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个人消费者

C.自产实木地板继续生产实木地板

D.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销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沐浴露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所以A选项不征消费税;商业企业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应缴纳消费税,所以B选项正确;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所以C选项不征消费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也不再缴纳消费税,所以D选项不征消费税。

4、下列项目中,属于消费税“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的是( )。【单选题】

A.影视演员化妆用的油彩

B.舞台演员化妆用的卸妆油

C.戏剧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

D.日常生活化妆用的胭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消费税“化妆品”税目的征收范围不含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5、下列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 )。【多选题】

A.翡翠玉佛

B.钻石胸针

C.珊瑚珠串

D.18K金镶嵌翡翠耳钉

E.镀金项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金银首饰(含金、银、金基、银基及其镶嵌首饰,但不含包金、镀金)、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在出厂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追征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在10年内追征纳税人所骗取的税款
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C.因纳税人非主观故意造成少缴税款,-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限为2年:
D.纳税人因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同时加收滞纳金
答案:D
解析:
选项A: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选项B: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选项CD: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非主观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2017年)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的是(  )。

A.发行五年期公司债券
B.发放股票股利
C.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D.盈余公积补亏
答案:C
解析:
发行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债券”科目,引起资产、负债增减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选项A错误;发放股票股利,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选项B错误;盈余公积补亏,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选项D错误。

(2015年教材未涉及)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B.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C.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D.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
解析:
【解析1(法条依据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26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C)。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选项D)。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
【解析2(理论推演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有效的)。(1)选项ABC: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说事儿,按“合同”处理;(2)选项D:“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涉及受让人(第三人),应当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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