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看,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值情况

发布时间:2021-02-28


考友们,随着时间流逝,我们渐渐地迎来了2021年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很想知道司法考试各科目分值比例,下面就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法考考试分为主客观和客观题,考生必须先统一参加客观题考试通过后才可以参加客观题考试。

二、客观题考试题型:

1.客观题考试有卷一、卷二两张试卷,分值各为150分,共300分。各卷分为单项选择题(50题共50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性选择题(50题共100分)

2.其中试卷一考察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三、客观题各科分值分布

1.试卷一:刑法36分,刑诉35分,行政与行政诉讼22分,宪法20分,法理学17分,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8分,中国法律史4分,国际法4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4分;

2.试卷二:民法44分,知识产权9分,民诉法34分,商法22分,经济法17分,环境资源法4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6分,国际经济法8分,国际私法6分;

四、主观题考试题型:

1.主观题单独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分值为180分。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往年各科目分值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39-42分)、法理学(23-25分)、法制史(4-10分)、宪法(23-27分)、经济法(26-35分)、国际法(7-11分)、国际私法(11-13分)、国际经济法(11-15分)、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2-18分)、刑法(81-83分)、刑事诉讼法(77-7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56-62)、民法(91-93)、商法(52)、民事诉讼法(66-72)。

3.法考改革后,考试大纲与官方教材的变化,特别是宪法中增加了监察法的考点而刑诉减少了有关内容,侧重点将有所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这三科分值在原来基础上进行提升。

以上就是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值比例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B、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C、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D、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答案:B,C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

A: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B:需要重新鉴定的
C: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长时间无法出庭的
D: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答案:C
解析:
【考点】中止审理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故A、B、D选项为延期审理的情形。第20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据此,C选项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国必须书面明示接受
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
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明示同意,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
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

答案:C
解析:
。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囯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对。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

共用题干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劫机”问题上都规定、()
A、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义务
B、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劫机者所在国负有引渡义务
C、劫机行为者是可以不被引渡的,由其所在国提请司法程序
D、劫机是一种不能引渡的罪行,劫机者不得被引渡
答案:A,C
解析:
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


《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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