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测

发布时间:2022-03-09


黑龙江准备参加2022年法考的考生注意了,根据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的《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可知,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是9月17日和9月18日,主观题考试时间是10月16日。那么各位考生知道黑龙江2022年法考的报名时间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黑龙江2022年法考报名时间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看看吧。

目前,黑龙江2022年法考报名时间还未公布,根据历年来法考报名时间预计黑龙江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是2022年6月份,主观题报名时间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

法考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2021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2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主观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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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
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
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
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选项C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是乙公司。故本题答案为B。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A选项是否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五环公司自认,对于自认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且法院将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该事实无需证明;C选项中,关于付某是否具有代理权应当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D选项付某是否将货款交回五环公司,属于五环公司与付某之间的问题,并非本案待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甲、乙共谋盗窃,甲在外望风,乙进入一住户家中,乙进入后没有发现特别值钱的财物,就没有盗窃财物,但是将女主人强奸。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强奸罪既遂
B.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盗窃罪未遂和强奸罪既遂
C.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另外单独构成强奸罪既遂
D.甲、乙构成盗窃罪和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B,D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所有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得到财物,都构成盗窃罪,没有得到任何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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