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2020年河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发布时间:2020-03-07


各位小伙伴们看过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你们一起了解一下2020年河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只有知道成绩在什么时候查询,我们才能尽快知道自己的成绩,不是吗?话不多说,详情请看下文: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预计9月上旬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网微信公众号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你们要知道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依据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且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共同确定。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其中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一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

二档: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

三档:其他地方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知道了成绩查询的时间,现在我们一起看看成绩查询的方法有哪些?

1、2020河南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一:“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系统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2020河南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二:“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查询通道,考生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以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2020河南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三:“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网公众号,然后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就能查询到成绩了。

【注意事项】

1、错开高峰时间查询。因为查分系统刚开通时,查询分数的人数过多,导致网站拥堵,从而引起系统崩溃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建议各位考生错过高峰期,再查询成绩。
2
、考生要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查成绩少不了这两个重要的证件。所以,请大家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以免丢失给成绩查询造成影响。
3
、如果准考证丢失可以试试以下办法找回:
①联系当地司法局,进行准考证号码查询。
②通过身份证号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待登录入口开通后才能登录)
③查询成绩的考生可以直接通过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

好了,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只要你们耐心的看完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这篇文章,那你们心中的疑问一定会得到解答。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书记员不是回避的对象
B.侦查人员在被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及时停止侦查
C.证人不得被回避
D.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了,该审判人员有权复议一次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都是回避的对象,A选项错误;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侦查人员不得停止侦查,这是出于侦查阶段特殊性的考虑,B选项错误;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如果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的只是证人证言的效力,C选项正确;只有提出申请并被驳回的人有权复议,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无权复议,D选项错误。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侮辱案,自诉人张某口头起诉郭某,称郭某侮辱自己,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则关于本案的立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只要张某有证据证明郭某犯有侮辱罪,法院就应当立案
B.法院应在张某起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C.自诉案件不能口头告诉,法院应告知张某提供书面起诉书
D.张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89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故B项正确。

共用题干
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城管局在强制拆除时已通知了李某,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城管局是否应赔偿李某所受的损失?()
A:应该赔偿
B:不应赔偿
C:只赔部分损失
D:赔偿全部损失
答案:B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


《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

孕妇甲某日公园散步,碰到乙的藏獒向自己直冲过来。甲虽拼命奔跑,右腿仍被咬 ,并且因为受刺激而早产,生下不足七个月的儿子丙。丙因未足月,患上各种先天性疾 。甲丙二人遂将乙告上法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藏獒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故乙承担无过错责任
B.甲可以要求乙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但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C.丙的早产是因为甲的奔跑行为所致,与乙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丙在受侵害之时尚未出生,所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权要求乙进行赔楼

答案:A
解析:
考点:动物侵权、精神损害醅偿、民事权利能力
讲解:《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属于危险动物,乙应当对其饲养动物致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故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甲的右腿被咬,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神损害赔偿,故B项错误。C项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胎儿因为孕妇受惊吓而早产, 原因包括惊吓、奔跑等多种因素,即便是奔跑,也是孕妇面对危险时的自然反应,不会阻止乙的加害行为与丙的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D项涉及胎儿的权利能力和利益保护问题。《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是依照民法原理,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视为胎儿既已出生。胎儿不因其尚未出生,而不受保护;胎儿出生之后,可以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主张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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