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要求

发布时间:2020-07-27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潮流,好多小伙伴都在问黑龙江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打印时间以及打印要求,别着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信息,快来看看吧!

准考证打印时间:

黑龙江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已经出来了,报名人员可于10月21日至10月3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入口:

入口为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大家必须在规定时间登录这个网站打印自己的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要求:

1.请考生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如遇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者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话,可以在准考证打印期限之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2.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

3.打印准考证要使用A4纸,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4.准考证必须是单面打印的,在关于打印准考证的公告里有句话:“准考证”涂改无效,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5.请考生确认准考证打印是否清晰、完整,姓名、照片、准考证号、考试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确。

除此之外,打印准考证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每年准考证打印通道都有被挤爆的情况,不过不用着急,多刷新几次,或者是更换其他通道打印。

2.如果遇到准考证打印不出照片的情况的话,应该是浏览器的问题,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大家可以多打印几份准考证,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行,但是要确保准考证信息完整。

4.准考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准考证上的考号,可以让你们在第一时间查到成绩。

5.大家可以根据准考证上的考场地址预订酒店。提前在考场周围定好酒店,根据经验,如果考前1-2天再去定的话,在考场周围几乎定不到酒店了。如果经济允许的话,订酒店尽量选择好一点的。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一定要选择隔音效果好的,根据教训,如果酒店隔音效果差很影响备考心情和休息。

6.提前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所需要的文具。一定要仔细查看准考证上的考点考场及相关要求或提示,如有的省份提示要在入场前拍照,有的提示不得自带笔、橡皮等考试用具,有的省份连饮用水也提供。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大家,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还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哦。最后,预祝你们考试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地方性法规);法律部门;法律解释【详解】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正式的法的渊源。既然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效力上就具有普遍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这里是该省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故D正确。《食品卫生条例》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主要内容看,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故A正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即地方性法规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而不仅仅是“参照”,故B项正确。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一般是制定主体,但是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一般是由执行机关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不正确。【陷阱】通常来说,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就是解释主体。制定主体的解释叫做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制定主体一般在两种情形下解释,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明确界限);二是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的(或需作补充规定)。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通常不由制定主体解释,而是由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机关解释(行政解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主体仅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法官、检察官个人无权做出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的性质是一种规范性解释,不包括裁判文书等个别性的解释。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解析:
【考点】犯罪数额的计算【详解】在刑法理论上,数罪存在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之分。异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不同种类的罪行,同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相同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数罪并罚。对于多次触犯同种财产性犯罪的情形,就涉及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问题。A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因此甲15周岁时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既然同为抢劫罪,就应将两次犯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叠加,甲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A项正确。B选项,受贿罪的特点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当被告人私下收受他人财物的时候,受贿行为就已经既遂了。即使后来行为人再将受贿款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也并不能改变其已经非法占有的性质。因此不应当在受贿数额中除去用于公务开支的部分。B项错误。C选项,行为人使用后一次诈骗所得钱款补偿第一次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尽管其在形式上实施数次诈骗行为,而且每次行为都单独构成了犯罪,但它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行为人在实质上可被视为仅实施了一个诈骗行为。这种形式下的诈骗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非意图将全部诈骗所得据为己有,而是只想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从客观上看,受骗人财物被骗,失去的并非是全部被骗财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时应当除去已归还的犯罪数额。丙的诈骗数额应被认定为6+12-6=12万元。故C项错误。D选项,丁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构成诈骗罪。但是在计算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时,应当刨去手机本身的价值,因为对于丁窃取手机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丁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另行构成犯罪。故丁的诈骗数额不是1万元,而是4,000元。D项错误。故答案为A。

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案:A
解析:
【考点】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详解】A正确,在当代中国,虽然正式的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但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一种重要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错误,虽然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只对特定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C项错误,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不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D项错误,裁判文书或者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都是一种法律解释,但在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司法解释不包括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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