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黑龙江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

发布时间:2019-07-17


客观题考试: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8月21日至8月3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主观题考试: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于10月8日至10月1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柯里为甲国驻乙国领馆的官员,吉姆为丙国驻乙围使馆的二等秘书。柯里周末出游在乙国首都开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撞伤一行人,因紧张,对伤者未实施救助即逃逸,导致伤者死亡。吉姆目击了该事件。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依国际法规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只有柯里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乙国才可对其进行刑事诉讼
B.只要吉姆本人表示愿意即可出庭作证,而无论丙国驻乙国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可以对柯里提起刑事诉讼,尽管其享有外交豁免权
D.乙国可以对柯里提起刑事诉讼,因为领事官员只有执行职务的行为才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柯里是领事馆官员,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柯里是在周末出游时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乙国可以对柯里提起刑事诉讼,因此。A错误,D正确。吉姆是外交人员,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因此,吉姆本人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B错误。C正确,与上述理由相同,柯里只享受执行职务行为的司法管辖豁免。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 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髙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2016年8月10日,15周岁的张红和24周岁的周琳分别与大同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俩人于10月1日到出版社上班,由于人手不够用,出版社通知周琳9月10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0月10周琳在工作中损坏1台印刷设备,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周琳月工资为3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500元,同年12月30日,大同出版社送周琳出国培训,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约定服务期5年,1年后周琳发现大同出版社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周琳与大同出版社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A.2016年8月10日
B.2016年10月1日
C.2016年9月10日
D.2016年12月30日
答案:C
解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教材P317。

以下行为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是:
A.甲盗窃了乙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价值1500元),在当年考试结束后,又将复习资料寄还给乙
B.丙在街上看到于某骑了一辆自行车,他认为是自己数日前丢失的自行车,即强行将于某拽下自行车,将车骑走。事后查明,该车确实与丙的自行车高度相似,但不是丙的那辆车
C.丁获知某邮票世上仅存两枚,即潜入A家,将其该邮票盗出撕毁,以便使自己手里剩余的邮票成为孤票,从而大大升值
D.戊潜入某寺庙,将功德箱中信徒们供奉给“佛”的钱偷走

答案:B
解析:
【 解析】B。A财物的使用价值已经完全被甲用完,所以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乃盗窃而非盗用。B产生了认识错误,无非法占有目的。C撕毁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该邮票的价值使自己的邮票升值,故仍然有非法占有目的。D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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