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知识点: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0-09-18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知识点: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以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为必要,以保证所担保的范围和内容为限。

在一般保证中,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能在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获完全受偿时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才能主张其对保证人的债务与保证债务相抵销。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起诉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在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如主合同无效;

2)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3)拒绝履行的抗辩,包括灭却性的抗辩,如时效完成的抗辩,也包括延期性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如果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同样行使该抗辩权,否则保证人因未行使该抗辩权而承担责任后,无权就超出主债务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如果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主张。如果保证人未主张该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影响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债务人如果对债权人无抗辩权或放弃了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保证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而承担责任的,不影响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外行使,又可以在诉讼中行使,还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行使。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3.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预先行使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此时,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典型真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知识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是:()

A:颁发企业营业执照
B:授予注册会计师资格
C:锅炉供暖许可
D:出租车经营许可
答案:C,D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据此,A项属于企业的设立登记,不得由地方设定,故予以排除;B项属于设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不得由地方设定,故予以排除。本题应选C、D项。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则其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A: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B: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C: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
D: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而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


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到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后发现冰箱质量有问题,遂以违约为由起诉红星商场赔偿,红星商场称,该冰箱是从腾达公司进货,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腾达公司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
B.在诉讼中腾达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C.如果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则调解书需要经过腾达公司签收
D.如果一审判决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答案:A
解析:
首先张三与红星商场的诉讼标的是冰箱买卖合同关系,腾达公司对该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该案的处理结果与腾达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该案判决认定冰箱质量有问题,最后红星商场可能据此要求腾达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张三为原告,红星商场为被告,腾达公司为无独三。关于无独三的参诉方式,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所以A表述正确。B、C、D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首先无独三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B选项中多出了一个“无独三不能承认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错误,因为无独三没有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是完全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本案中,腾达公司参加诉讼后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承担赔偿责任。C、D选项涉及无独三附条件享有的权利,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和上诉权,只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签收调解书和上诉的权利,C表述中如果本案调解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经腾达公司签收才生效,如本案调解不需要腾达公司承担责任,则无需腾达公司签收,表述未区分情形,以偏概全,为错误。D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被上诉人,如本案判决由被告红星商场承担责任,腾达公司不承担责任,则腾达公司不能上诉,但如果被告红星商场上诉,其上诉请求即是要求改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当由腾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腾达公司不就理所当然成了被上诉人吗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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