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模拟题精选(1)

发布时间:2020-08-2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有在复习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考的选择题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以及值班律师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审查起诉阶段,某甲(17周岁)认罪认罚,但没有辩护人,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B.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则检察院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C.《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且没有委托辩护人。

D.在某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县公安局查获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成员共51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其中50人已经委托了辩护人。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某乙,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考点】法律援助辩护;值班律师

【答案】B

解析:A,《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此,对于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且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通知法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而不是通知值班律师进行辩护。A项中,甲为未成年人,属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故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A表述错误,不当选。

B,《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认罪认罚的案件,若无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可以查看案卷材料。B正确,当选。

C,《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当为其通知法律援助辩护。C表述片面,不当选。

D,依据《高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属于“可以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而不是应当通知。D错误,不当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曹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泰始律》
答案:C
解析:
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
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
《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

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B:中方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
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
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答案:B,D
解析:
【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详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选项正确,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

汪某为某知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常在重要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免费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并向公众推荐股票。汪某多次将其本人已经买入的股票在公司咨询报告中予以推荐,并于咨询报告发布后将股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汪某的行为涉嫌( )。

A.虚假陈述
B.内幕交易
C.操纵市场
D.欺诈客户
答案:C
解析: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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