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邻接权。

A项:《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赈灾义演不满足规定中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因此不为合理使用,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故此项正确。

B项:《著作权法》第38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据该规定,此项正确。

CD项:《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可知,CD项都错。

2.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

AB项:《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据此可知,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有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图书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故A项错误,B正确。

C项:《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规定,正版唱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丙购买后擅自出租的构成对唱片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侵犯,故此项正确。

D项: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不享有出租权,故此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2007年1 1月2日,新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与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签订了一批春季鞋的购货合同,约定新华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前交货,大洋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预先支付全部货款。


2007年1 1月20日,大洋公司按约定以电汇的方式向新华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2007年12月10日,新华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一周后,法院受理并指定兴达破产清算事务所与大力会计师事务担任破产管理人,确定债权申报期为两个月。经调查发现:(1)新华公司股东甲以货币认购出资30万元,系分期缴纳,出资到位20万元。现在甲已经将股权转让给其同学乙,并且隐瞒了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对此,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了记载,但工商登记尚未变更。(2)新华公司曾以其办公大楼做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该笔贷款于2008年10月到期,并且大华公司为一般保证人。(3)新华公司与新力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的供货欠款合同纠纷仍在审理过程中。


2008年1月初,大洋公司闻讯,便与新华公司联系。因新华公司尚有部分库存原料,在大洋公司的多次催促下,管理人决定继续生产以履行合同,减少损失。最终新华公司如期向大洋公司完成了交货。


2008年3月,由于春季市场好转,在新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了新华公司继续经营的决议。


【问题】


1.对甲的10万元未到位出资应如何处理?


2.工商银行的贷款债权应如何处理?大华公司可否申报债权?


3.新华公司与新力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应如何处理?


4.如果前述案件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中结案,新华公司败诉,须赔付新力公司货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而在判决后,新华公司即支付了该笔货款,交纳了案件诉讼费,做法是否合法?


5.管理人决定继续生产,履行对大洋公司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6.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定新华公司继续经营的决议程序有无不当?为什么?


7.如果债权人丁不同意新华公司继续经营决议,并且认为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丙无权参与上述决议表决,丁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此决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清算组应当要求乙缴纳未出资的1 0万元。


因为:第一,股权转让是股东与公司全部法律关系的转让,且以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为准,本案中乙继受甲成了新华公司的新股东,应当向新华公司履行未缴纳出资的义务;第二,依《破产法》规定,公司被受理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向出资人追缴未履行的出资。


2.工商银行可以对其享有的未到期500万元贷款债权进行债权申报。大华公司也可以其对新华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但如果工商银行已经申报了全部的债权,大华公司则不可申报。


3.此案应当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新华公司财产后,继续进行。


4.不合法。首先,破产费用所包含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中因与个别债权人的争议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其次,新华公司欠新力公司的货款属于经判决确定的普通债权,应在债权申报后依清偿顺序予以清偿,判决后新华公司即对新力公司进行的偿付实际上属于个别清偿,是《破产法》禁止的行为。


5.都不合法。依《破产法》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公司继续生产经营须经人民法院许可,而不能擅自决定。因为大洋公司已支付了货款,新华公司与大洋公司所签的购货合同不属于双方均未履行的管理人有权决定履行与否的合同,而管理人决定继续生产属于决定继续经营的行为。


6.有不当。不当之处在于仅以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因为除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的1/2以上。


7.不可以。因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权人仅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项决议不享有表决权,而本案决议事项并非这两项,故而丁不能行使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请求权。议的表决采“人数”与“债权份额”的双重标准。


7.《破产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由此,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并侵害其利益时,可以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决议。《破产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七)通过和解协议……(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权人仅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项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新增加的内容,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应当重点掌握,同时应注意清算组与管理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组成形式。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机构,对其职权及表决程序应该熟悉掌握,同时要注意将其职权与管理人的职责对比记忆。破产清偿最直接体现破产制度价值,应当对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范畴、清偿的顺位准确把握。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甲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张三到访时给张三喝。但在张三到访前,甲的女儿乙误把毒药当饮料喝了。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
A.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B.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C.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和意外事件

答案:A
解析:
考点:犯罪的实行行为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讲解:实行行为的着手,应以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状态为标准。在隔离犯的场合,例如,甲趁乙出差之机,溜进了乙的住宅,在乙的药酒中投放了毒药。虽然甲投放毒药后,其自然的、物理的行为已经终了,但只有在乙将要喝有毒的药酒时,才产生了 杀人的紧迫危险。换言之,在乙将要喝下有毒的药酒之前,甲的行为只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但甲的行为又过失导致了其女儿的死亡,应另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只实施了一 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应择一 重罪处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
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
C:王某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律不停止进行
答案:C
解析:
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但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而D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因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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