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9)

发布时间:2020-09-0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A项:根据《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第3条规定:“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项错。

B项:第6条规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题中格里尚未达到涉嫌犯罪且应引渡的程度,此项错。

C项: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此项正确。

D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可以直接向国外主管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故此项错误。

2.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

A项:《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违约责任属于合同纠纷,故属于可仲裁的范围,此项错误。

B项:《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中国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称,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故此项正确。

C项:《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据该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并不当然无效,可以补充协议,此项错误。

D项:《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是、()

A、当事人本国法
B、当事人住所地法
C、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D、法院地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定性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故选项D正确。

关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B.《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
C.民事诉讼法典是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系统性.专门性法律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典是狭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系统化的法治意识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目前阶段遵循的指导思想
答案:D
解析: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故D项错误。

(2010年)案情:
张某—— 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 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 日 , 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 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 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 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 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倚、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闪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 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毎次都否 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 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人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 月17日 ,分别有]5万元和40 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 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须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当依法采纳的 证据足以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法院方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本 案中,认定张某成立受贿罪的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均有不足,且本案中的证人均为利害关系 人,不能排除证人为脱责而作伪证的可能性.据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
根据“疑罪从无”处理原则,对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或者单个的证据而不能将案件事实 证明清楚,在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只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而不能抱 着“宁枉勿纵”的想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处罚。
因此,考生答题时,应当先直接给出论断,即不能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然后给出论断 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材料和法律依据,分析张某不构成受贿罪的原因。最后,根据法律规 定,给出处理意见,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一百九十五条、《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百 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证明标 准。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 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 明;每一个定罪、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 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 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原司法部答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 一百九十五条)、《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 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
(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
(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
【提示】因为2010年新颁布了司法解释,故原来的答案解析不太确切,因此,按照新的 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3.分析。
——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 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
——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 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 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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