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历年真题(2020-08-26)
发布时间:2020-08-2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的客观题考试还有两个月左右,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真题练习有在做吗?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关,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个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
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
【答案】ABD
【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
2.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
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答案】BCD
【考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
3.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B.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
C.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
D.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案】BCD
【考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
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
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答案】BD
【考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
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答案】ACD
【考点】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反审计法的责任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历年真题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年龄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D.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B:丁某的父亲
C:丁某的母亲
D:丁某的成年儿子
A.须由原告提出申请
B.须经法院许可
C.须经该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许可
D.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助者(提供种子)。二人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故B项正确,当选。
C项,李某有两个行为:(1)盗窃罪。在丙出现时李某的盗窃罪已经既遂,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结果已经出现。(2)销赃。李某在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新的犯罪。丙的参与:
(1)丙在购买赃车时,鉴于李某的盗窃罪已经完成,丙对盗窃结果无贡献,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犯。(2)丙故意收购赃物的行为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李某不成立此罪,二人不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若李某销售的并不是自己盗窃所得的汽车,而是不知名的第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则李某属于销售赃物,丙属于收购赃物,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即共同犯罪之一种。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所以笼统地说李某和丙成立共同犯罪是错误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此罪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并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刑法只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职工并不成立犯罪,当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故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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