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

A项:《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题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为甲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只有丁,因此,C项说法正确。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A项:《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当事人之间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A项表述错误。

B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本案中,甲不存在行使该权利的情形。B项表述错误。

C、D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只有余下的5万元尚未交付,由规定可知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图书,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李某不服欲起诉,既可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
B.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城建局所在地法院起诉
C.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窦某不服,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
D.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厂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
【 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可见,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所以,不视为复议改变,即被告应当为县公安局,只能到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宣武区法院起诉。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见,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所以,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此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的对象不是不动产而是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所以不属于不动产案件,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张某等人在自己承包的农场里劳动,甲犯强迫劳动罪的追诉期限从张某等人被强迫劳动之日起开始计算
B.乙殴打王某至重伤,乙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从鉴定结果证明王某被伤至重伤之日起开始计算
C.丙在李某的住处安装一枚定时炸弹,定时为3天后爆炸,丙犯爆炸罪的追诉期限从安装炸弹完毕之日开始计算
D.丁绑架赵某后,向赵某的家人勒索赎金,丁犯绑架罪的追诉期限从丁得到赵某家人的赎金之日开始计算
答案:A,B,D
解析:
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分继续犯、连续犯和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犯罪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犯和连续犯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和绑架罪是一般犯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故意伤害罪从伤害行为完毕、爆炸罪从爆炸装置安装完毕、绑架罪从被害人被绑架起视为犯罪成立。故只有C项说法正确,其他选项说法都错误,故应当选。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下列人员不得裁减、()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详解:《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只有A、B、D项可以入选。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