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1.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A项错误。

B选项,《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为一般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B项正确。

C、D选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2.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题中,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张某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将汽车赠与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其没有对价因而不能善意取得,刘某并未取得汽车所有权,因此其以汽车出资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刘某办理了出资手续,公司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丁公司所有。

3.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本题中,方某是为了躲避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属于紧急避险,因此赵某的损害应由引起危险的人即摩托车车主承担。

4.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解析】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方某不是汽车的所有人,对汽车的损害也无过错,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主动为丁公司维修汽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项正确。

B、C选项,《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方某和公司之间的授权为接送客人,其在没有取得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其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进行维修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B项正确,C项错误。

D选项,《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并没有说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方某有代理权,因为没有表见事由,仅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D项错误。

5.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答案】AC

【解析】

A、B选项,方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座垫,该合同关系约束方某和庚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方某向庚公司支付购买座垫的费用,而丁公司不是座垫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人。A项正确,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丁公司的回函说明其对合同的追认,因此其是汽车维修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C项正确。

D选项,《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本题中,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给丁公司投入运营,此时戊公司不再占有汽车,其留置权消灭。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共用题干
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请回答第94~96题。

关于王某离开该公司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及该公司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尚未满1年,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B、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其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
C、若王某依法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还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D、若王某选择跨统筹地区就业,可申请退还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题中8月1日起已经用人超过1个月,法律要求必须是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
【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限制了婚姻法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C、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失业保险【详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故D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A.甲国关闭使馆应经乙国同意后方可实现
B.乙国驻甲国使馆可用合法手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乙国作出报告
C.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向甲国说明理由
D.在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后,如甲国不将其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丙国可拒绝承认艾诺为甲国驻丙国使馆人员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外交机关。 A项,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可单方面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无需对方同意,A项错误。
B项,根据《外交关系公约》,使馆有调查和报告的职务,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B项正确。
CD项,根据《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 “不受欢迎的人”;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C项错误,D项正确。

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对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道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
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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