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相关知识。
A项:该选项考查体系解释的概念。体系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从整个法律文件或者整个法律体系中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概念的含义,A项表述正确,
B项:该选项考查文义解释的概念。文义解释是对法律条文运用的文字字面本身的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B项表述正确。
C项:该选项考查历史解释的概念。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历史解释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第一,解决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法律后果;第三,该法律后果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差异不能充分排除该法律后果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提倡。由此可知,历史解释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有关,C项表述错误。
D项:该选项考查客观目的解释的概念。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与立法者原义无关,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即属于有效的法秩序框架的内容,该项表述正确。
2.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A项:法的渊源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主要由法理、习惯、判例和政策。裁判文书是判例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构成法的渊源,A项表述正确,
B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虽然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它不是法律规范,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B项表诉错误。
C项:法的正式渊源的效力高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由此可知C项表述错误。
D项: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并不是对法律法规本身的进一步界定或说明,因此裁判文书不属于司法解释,该项表述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不正当利益只能是非法利益
B.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因为程序违规而获得的利益,也包括因为实体违规而获得的利益
C.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D.丁向市委书记送20万元,希望市委书记在候选人条件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将自己提拔为公安局长,丁谋取的是正当利益
B.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C.赵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D.赵某的行为属于合法但不当的行为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B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含单位在内。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
C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既满足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成立合同诈骗罪,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故C项错误。
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签订合同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引下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收受他人财物逃匿的,属于理论上所归纳的“履约诈骗”(与“缔约诈骗”相对应),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故D项错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 2020-09-04
- 2020-09-06
- 2020-08-31
- 2020-09-11
- 2020-09-09
- 2020-08-27
- 2020-09-17
- 2020-09-09
- 2020-08-28
- 2020-09-09
- 2020-08-29
- 2020-09-02
- 2020-09-11
- 2020-08-31
- 2020-09-09
- 2020-08-28
- 2020-08-31
- 2020-09-11
- 2020-08-28
- 2020-08-27
- 2020-09-07
- 2020-09-03
- 2020-10-16
- 2020-09-10
- 2020-09-11
- 2020-09-07
- 2020-09-11
- 2020-09-03
- 2020-09-07
-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