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

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

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

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AD项分别属于上述规定第3、2项,符合题意。

2.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A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一经成立即生效,但有时在附生效时间或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会经过一定的时间或某一事件发生之后再发生效力,此项错误,当选。

B项: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并非所有当事人都会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必须要加以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该制度就是行政强制执行,能够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发挥其作用,适用强制措施保障当事人履行义务,此项表述正确,不选。

C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2)主体对对方当事人作出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依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送达。据此可知,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之一,因此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项错误,当选。

D项:行政机关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并非由于行政机关违法,一般由于客观条件或环境发生变化,因此,如果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不予赔偿,但如果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补偿,此时所给的也是“补偿”而非“赔偿”,此项错误,当选。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说法中,哪个是错误的?()

A: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因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D: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答案:B
解析:
【考点】证人作证规则。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因此,C、D项正确。

2012年9月,某市郊区农民张某给当地有名的商户王某写了一封匿名信,信内称要王某借10万元钱给自己做生意,让王某在9月22日上午9点独自一人到某公园假山边等着,如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将对其女儿不利。9月22日,张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张某试图接近该人,但觉得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几个小时后,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张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请结合犯罪形态理论分析本案,并针对张某的行为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案: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本可以进行下去的活动。最后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实施该种犯罪。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意图,客观上中止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来看此案,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而只符合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因为被告人张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被告人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故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称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并出示了张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的收款凭证。甲公司承认张某是本公司员工,但主张张某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张某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张某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争议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案件适格当事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为本案原告、被告。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故除非法人、其他组织尚未登记或者已经终止后仍以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活动的外,其余情形下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一律以法人名义起诉、应诉,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故本案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即不能作为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等。但是因为其经历了案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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