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0)
发布时间:2020-08-3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答案】D
【考点】刑事诉讼目的论
【解析】
本题理论性很强,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目的论中的相关学说,“三大本”教材第二卷也作了阐述,在这简要介绍一下主要观点。
刑事诉讼目的有实体真实主义目的观和正当程序主义目的观。实体真实主义可以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真实主义是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该观点认为,犯罪必纠,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就应以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犯罪并予以实际处罚为要旨。认为查找犯罪实事真相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以保证所有犯罪得到应有追究;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在认可刑事程序要以发现案件真实为目标的同时,认为必须同时满足避免无辜者被错误追究。
正当程序主义目的观则强调刑事诉讼要以维护程序的正当性为要旨。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既然是有限的,则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也是有限的,是相对的。当然,程序过程的公正,则完全可以按照既定的公正方式去实施而而得以实现。
本题中的“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显然是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的观点,所以应该选D。
2.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答案】B
【考点】刑事诉讼模式
【解析】
本题理论性很强,要求考生对典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如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纠问式诉讼、混合试诉讼模式的概念及其特点有清醒的认识。
本题知识点的介绍在三大本第二卷有介绍: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启动和推动诉讼进程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进程主要是通过控方指控和举证,辩方对抗和反驳,双方互动以共同推进的。程序过程明显更倾向于人权保障。
职权主义诉讼将主导诉讼和诉讼进程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展开的目的更倾向于查明事实,惩罚犯罪,当然,并不否认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尊重。
混合式诉讼主要奉行于二战以后的日本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意大利,这两个国家原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影响,原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二战以后,日本受美国监管的同时,程序法律制度也在原职权主义诉讼诉讼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主义的改造,形成混合式诉讼。意大利原是大陆法系国家,于上诉世纪九十年代末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特点,形成了混合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是封建历史时期所实行的诉讼方式称谓。它的主要特征是,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体,法官实行“不告也理“,代表国家主动追诉;为查明事实,法官有权主动调取证据;被告人在诉讼中沦为诉讼客体地位,刑讯逼供的对象;审判不必公开进行,刑讯逼供制度化。与纠问式诉讼相对应的证据制度称为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事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被告人的口供是完全证明力的证据,取得口供,就可以直接定罪。没有口供这种完全证明力的证据,几个不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相加,如两个有身份地位的证人证言,或者几个一般身份的证人证言,也可以定案。口供至上,维护封建等级特权,是当时法定证据制度的显著特征。
根据三大本第二卷阐述的内容:“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故本题选B是正确,当选。
3.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B.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答案】B
【考点】执行;死刑的执行主体
【解析】
B项正确,当选。依据《高法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B项所述由“B市中级法院”执行赵某死刑正确,B项当选。
A、C、D项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可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保荐人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C.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B.故意伤害罪
C.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
D.均已过时效期间,不得追诉
A.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D.贾某预见市场将会转好,把自己在银行的300万存款都买了股票
考点:操纵证券市场
讲解:《证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A、B、C项者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而D项中的行为则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故本题答案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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